《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

ID:38934516

大小:233.02 KB

页数:95页

时间:2019-06-21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_第1页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_第2页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_第3页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_第4页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总论第四章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设立五、法人的机关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七、法人分支机构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九、法人的人格权十、非法人团体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1、法人的概念:“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未给法人下一定义。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2、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首先,法人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区别于其成员独立承担责任——区别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特征。它主要表

3、现在:①独立的组织②独立财产③独立责任①独立组织: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如工厂的车间或班组、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和执行意志的机关等。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②独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③独立责任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有破产制度的出现)一

4、、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的本质(1)法人本质的几种主要学说拟制说否定说实在说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拟制说”: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否定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这一学说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目的财产说: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

5、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受益人主体说: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管理者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实在说:“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又包括: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

6、或“具体实在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而,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对于法人制度,有几点是明确的:第一、法人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其实并不是相互拟制的。法人是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于团体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承认。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TomasRaiser)就

7、法人本质的不同学说,提出一种十分客观的评价。他认为:应将它们理解为从不同的侧面对法人制度及其背后所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作的不同的解释,由于他们各自只澄清了某一侧面,故而他们可以相互并存,并可相互补充,而其中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具有绝对正确性。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对于我们对法人本质的认识:①“拟制说”正确地认识到了自然人和法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强调所有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结构,进而承认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可塑性,为建立一个开放型的民事主体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它仅是从存在价值和作用方面而不是从事物本体方面来认识法人,并否认法人团体

8、的行为与团体成员的行为相互独立,试图仅用拟制为自然人的法技术来解释独特的法人现象,难免不能从根本上阐述法人的本质。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②“实在说”正确地认识到了团体是社会生活中与个人相区别、相独立的活动单元,有自己独立生存的价值和作用,法律不应该将团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应该将其确认为与自然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