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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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已将游泳池出租,为何也要承担责任?答:物业公司虽不是游泳池的直接经营者,但其将安全设施不完善、证照不齐全的游泳池承租给游泳池经营者经营,在监督、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游泳池经营者并未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公众无从知道究竟谁才是游泳池的经营者。既然游泳池在小区会所内,足以导致引导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就是游泳池经营者的判断,而且消费者办理的门票(游泳月卡)上的名称、游泳池的告示以及游泳池管理规定等都以该小区会所游泳池管理中心的名义向公众作出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

2、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游泳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适时监督和制止,但其忽视、放任,对此房地产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

3、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3.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4.诉讼时效不尽相同。5.归责原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

4、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能被减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所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也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法定义务应作为法律对义务主体的最低要求,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义务主体需承担更加严格的高于法律法

5、规的义务,这些合同约定义务一般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保护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即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人身损害的损害事实要件。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6、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义务人的未尽义务行为与受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义务人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就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反之,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

7、权责任。免费游泳受伤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游泳馆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游泳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游泳馆作为经营者,也是免费体验

8、活动的组织者,明知泳池边地面沾水不可避免,沾水后又极易导致滑倒,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滑设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放任自流,无疑属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一方面,游泳馆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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