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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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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集中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
2、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放泊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14—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国资、价
3、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形成以专用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
4、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14—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
5、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会展场所、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设置标准及设计规范。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
6、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14—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达不到规划要求、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
7、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第十五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自行管理。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划设;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按标准划设停车位。 第十六条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
8、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14—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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