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

ID:38705821

大小:31.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17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_第1页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_第2页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_第3页
资源描述: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浩  被告人金昌南  被告人洪慧  被告人程蕾  被告人胡健南  2004年3月,被告人王浩提出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得到了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赞同,经协商,由洪慧与上海市中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约定在支付代理费用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由该公司一条龙服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注册成立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

2、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由程蕾担任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包括:经销黄金制品、工艺品、白银,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调研及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2006年3月,由上海汇中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条龙服务,再次通过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内设交易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服部、拓展部等机构,金昌南负责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王浩作为行政总裁,负责

3、公司全面工作;金昌南作为副总经理,主管业务,负责业务部门的工作;洪慧作为财务总监,负责客户资金存取及资金的结算;程蕾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及外地办事处的后勤工作。胡健南于2004年9月进入联泰公司后担任交易部主管,直接负责客户的买卖黄金工作。  此外,联泰公司还先后在本市青浦区及外省市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客户一旦有买卖黄金的意向,就到联泰

4、公司本部或设在当地的办事处签订开户资料及《联泰黄金买卖细则》,以订金名义将资金存人联泰公司。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1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1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有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完成。为了规避交易风险,联泰公司将合同通过香港联泰金号有限公

5、司(以下简称香港联泰金号)下单对冲。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13.35元,累计退还客户保证金39284254.43元,净收取客户保

6、证金29813458.92元;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887.06元,加应付仓费4934760.61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47.67元。交易总买人金额达11974324649.20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464617.9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6年8月11日将金昌南、洪慧、程蕾抓获,于10月24日将胡健南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浩于同年8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被告单位联泰公司,被告人王浩、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

7、共同犯罪中,王浩系主犯,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系从犯,王浩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  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浩的辩护人,倘若王浩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浩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辩护人,倘若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且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建议

8、法庭对他们适用缓刑。  胡健南辩护人,即使联泰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胡健南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与联泰公司没有劳动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