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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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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王士召、王书章非法经营案王士召、王书章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海刑初字第32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士召,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白塔镇王六庄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XX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
2、书章,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白塔镇王六庄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XX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XX]第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召、王书章犯非法经营罪,于X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士召、王书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
3、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士召、王书章伙同其家人王风英、王七才(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永安机械厂出租房内无照经营印刷业务、大肆印刷非法图书。XX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士召、王书章被查获,并当场在该出租房内起获已印刷成册的图书2068册。经鉴定,起获的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
4、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王凤英、王士才、王宏祥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召、王书章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士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5、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3月16日起至XX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书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6、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3月16日起至XX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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