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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位于亚洲大陆东部的中国台湾地区政权组织形式的演变——路径、特点及走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峡两岸台湾地区政权组织形式的演变:路径、特点及走向文/王英津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几经演变,已发展成为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形幕僚长或政策执行长。在此之后的几式。它虽然在外观上具有“半总统制”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却已倾向于“总统制”,次“修宪”中,由于体制的变化,特然而又与典型的“总统制”有所不同。台湾现行政体形式仍处于尚未定型的演化状态之中,别是第六次和第七次“修宪”中,“国其未来发展走向很可能是“总统制”。民大会”由“虚”到“废”,使得“总关键词:台湾地区;政体形式;“半总统制”统”负责的对象不复存在,并且“总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
2、1)04-0080-03统”、“副总统”之弹劾案和罢免案均改由人民以“公投”的方式加以复决,由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政治发展涉统”在“动员戡乱时期”近乎没有限诸如此类的制度改革均使得“总统制”及到内外环境等复杂因素,再加上政制的权力,特别是“总统”享有广泛特色更加彰显。治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等结构有的紧急权力,使得“内阁制”形同虚设。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台湾当密切关系,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宪1988年李登辉担任台湾地区领导局自1991年以来所进行的七次“修宪”政改革”以来,有人又将“统独”议人以后,由于其已经失去“两蒋”时中,每次“修宪”后,台湾地区的政题与“宪政改革”相联系,从而使得代政治
3、强人的独特魅力,便急欲通过权组织形式都会朝着“总统制”的方台湾地区的政治体制设计偏离了“科在“宪法”中正式确认“总统制”以向迈进一步。为了清晰地展示台湾地学主义”的轨道,且一直处于不确定巩固自己的权力。于是,在台湾地区区政权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特列表的发展、变化状态。那么,我们该如随后开启的“宪政改革”中,政权组如下(见下页)。何正确看待和评价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向“总统制”方向倾斜。由表可见,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织形式呢?本文主要从政权组织形式1991年第一次“修宪”,在废除形式,不仅一直在不断地变动,而且的演变路径、特点及走向等方面来试“临时条款”的同时,保留了该“条还一直定位不明,因
4、为它最初是一种作分析。款”关于“总统”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政治协商的产物,虽原本存有“内阁制”权。其中规定,“总统”得经“行政的色彩,但从以往的实际运作情形来一、台湾地区政权组织形式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行政看,不论在“两蒋”时代,抑或李登的演变路径院”在紧急状态下已经被置于“总统”辉时代,均是在特殊政治情境及人格学界一般认为,1936年的“五五权力之下,露出了“总统制”的影子。特质的制约下,一直倾向于“总统制”宪草”在中央政府体制的设计上倾向第二次“修宪”后,其政权组织形式的方向发展,而且这种发展的态势目于总统制,但众所周知,由于抗战时开始向“总统制”方向倾斜,其中最前仍在进行。期特殊的
5、政治和军事需要,“五五宪草”重要的举措是以预告“修宪”的方式二、从形式上看,目前台湾所规定的体制从未真正实施过。对于宣布“总统”将由“国民大会”选举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半总统1946年“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改为选民直选。第三次“修宪”不仅制”台湾地区学者看法不一。但多数学者正式确立了“总统”直选的产生方式,认为,1946年“宪法”所设计的政权而且对“总统”和“行政院”的关系就目前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应属于“内阁制”,但增添了作出了重大调整:“行政院”院长的副来说,其究竟是以“行政院”院长为一些“总统制”的特征。按照1946年署权被大幅缩限,“总统”得向“国民核心的“内阁制”,
6、还是“总统”与“行“宪法”的主要起草人张君劢的说法,大会”作“国情报告”,这些均进一步政院”院长分享行政权的“半总统制”,[1]其可被称之为“修正式内阁制”。其凸显了“总统制”的特征。第四次“修抑或以“总统”为核心的“总统制”?实,1946年“宪法”所设计的“修正宪”对“总统”和“行政院”关系所这一直是近些年来台湾岛内学界争论式内阁制”从未在台湾地区实行过一作调整之最大举措,是取消了“立法院”的一个焦点问题。天。1949年后,国民党在台湾地区宣对“行政院”院长的人事同意权,“行若单单从理论上或形式上来看,布进入戒严状态,“临时条款”赋予“总政院”院长在事实上成为“总统”的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
7、应该属于802011.4海峡两岸第一,“行政院”院长改由“总统”名称理论上的“中央政府”体制实际上的“中央政府”体制直接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使“制宪”“五五宪草”理论上倾向于“总统制”。从未实施,故无从评估。得“行政向立法负责”徒具形式。按法“中华民国理论上倾向于“内阁制”。从未实施,故无从评估。国式“半总统制”的建制原理,行政应宪法”向立法负责。“负责”表现在:首相(或“动员戡乱理论上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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