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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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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与创新上市部并购处索莉晖内容提要: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三、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四、外资收购的监管五、并购重组的展望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1、上市公司家数2、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类型4、2002年以来
2、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况5、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至今,规范发展,《收购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疗伤”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
3、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完全充分竞争只是低水平价格战。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
4、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5号令)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8号令)交易所出台配套业务规则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市场恢复公司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
5、其财富与股价挂钩,有动力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公司价值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三、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并购重组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法律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从完全依靠证监会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方向:规范与发展引入市场力量和市场化手段,形成
6、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新修订的《收购办法》目标: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事前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搞活市场同时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
7、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
8、%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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