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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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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解读福建江夏学院张梅《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共五章38条,其框架为:2《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立法依据(第1条)适用范围(第2、3条)管理体制(第4条)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依据4《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2、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适用范围的规定(单位、岗位)5第二条续: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属于会计岗位;
3、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6《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对适用范围的禁止性规定7《福建省会计从业
4、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六区内)省直、中央(不含军队、武警、铁路系统,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以外,各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8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对
5、象说明: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到单位工商执照上的经营所在地(单位纳税管理归属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差补)、社会团体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财政预算拨款渠道到所属地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2.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按户口属地由所属的市、县、区财政局办理。3.省财政厅受理申请的对象:在榕省直、中央等驻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省直单位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4.福州市财政局受理申请的对象:福州市属国家机关、社会
6、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级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其他县市同)5.鼓楼区财政局受理申请的对象:鼓楼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鼓楼区属单位是指由鼓楼区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其他区同)6.对于户口迁入福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无工作单位的按身份证上户口所属的当地财政局会计机构受理。9《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参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考试科目、免试条件、考试时间、成绩的有效期等;(第5-11条)会计从
7、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应提供的资料及流程等;(第12-17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效力。(第18条)10《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11《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
8、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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