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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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海上保险法艺术海盗海盗船与海盗旗真实海盗和海盗们索马里地图第一节概述一、海上保险的有关概念(一)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契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偿、双务、射幸合同(二)海上风险引起船舶、货物或运费保险事故的风险通称为海上风险,这种风险通常是不确定的、偶然的、可能的而且是将来发生的风险。大致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特殊情况,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暴徒、盗窃等。(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2、的寿命和身体。(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分为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能够确定填补损害的限度、防止赌博行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1、当事人(1)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又有何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标的转让的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推定被保险人为当然的受益人。三、海上保险的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无论在合同订立前还是合同履行中,合同订约人应承担全面披露事实的义务,该义务不限于不得具有恶意,也不仅仅局限于被保险人。1、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

4、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风险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有权收取保险费;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陈述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虚假陈述,从而诱导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否则其有权解除该合同。陈述与告知的关系:陈述可以是对某一事实或是希望或是相信发生的实施;陈述大部分发生在订立合同前或在磋商过程中;陈述在

5、合同订立前可以撤销或更正。3、保证是当事人的承诺,分为明示和默示的保证,前者即载明于保险合同或保单中的条款,后者如“适航保证”和合法保证等。(二)近因主义原则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与损害最近,而是导致该损害发生的直接和支配性原因。近因的判断是一项复杂的推理过程,而且当数个近因同时存在时判断就更加困难。(三)溯及补偿在投保时,如果保险标的已经灭失或损坏,但当事人并不知情,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四、海损(一)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实际全损看上

6、去不可避免或者只有付出与受损保险标的不相称的费用才能避免称为推定全损。在推定全损下法律上规定了委付制度。是否接受委付由保险人决定。(二)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因所承保的海上风险而发生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在海难时为保护共同冒险中处于危险的财产,如果有意而合理地做出或产生任何特殊的牺牲或费用,即为共同海损,分为共同海损费用和共同海损牺牲。▲条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所遭遇的共同危险是真实且紧迫的;(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自愿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在特殊场合作出或发生,且应超出为履行运输合同所需付出的范围;(4)牺牲或费

7、用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5)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第二节代位求偿、委付和直接请求一、代位求偿和委付(一)代位求偿海上保险中,在支付赔偿之后,保险人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在全损情况下,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均由保险人享有;而在部分损失下,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无权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在赔付范围内取得代位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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