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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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学习难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损失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概述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服务贸易;国际上没有统一

2、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各国国内法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多式联运保险。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要求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国际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实信用上订立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实信用,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损失补偿原则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及时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足额保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近因原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4、系,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一般都采用“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其承保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风险近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英国有关于近因理论的解释是:最为接近的原因是指对损失最有影响力的原因,这种影响力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消除或削弱,一直存续至损害事件的发生。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没有关于“近因”标准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一直遵循因果关系原则。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相关主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内容:保险人

5、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第二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般权利义务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

6、标的全损给予赔偿。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选择以下处理方式:第一,被保险人要求按保险人实际全损进行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第二,被保险人选择按照部分损失赔偿,损失货物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委付:保险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当被保险人要求按照全损获得保险赔偿时,他必须将这种选择明确告知保险人,而这种明确告知即为委付

7、通知,如果未发出委付通知,其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对于被保险人递交的委付通知,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做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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