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国查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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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入出国查验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7-15【正  文】入出国查验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入出国及移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外国人入国,应备下列证件,经主管机关查验相符,且无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入国情形者,于其护照或旅行证件内加盖入国查验章戳后,许可入国:    一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申请免签证入国者,其护照所余效期须为六个月以上。但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或经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有效入国签证或许可,或外侨永久居留证。但申请免签证入国者,不在此限。    三申请免签证入国者,

2、应备已订妥出国日期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机(船)票。    四次一目的地国家之有效签证。但前往次一目的地国家无需申请签证者,不在此限。    五填妥之入出国登记表。    第3条     国民入国,应备下列有效证件之一,经主管机关查验相符,于其证件内加盖入国查验章戳后入国:    一护照及回台加签、入出国许可或入出国证明书。但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以下简称有户籍国民)入出国    不需申请许可者,无需回台加签、入出国许可或入出国证明书。    二单次入出国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逐次加签许可证或多次入出国许可证。    四临时入国停留通知单及护照或入出

3、国许可证。    五许可先行入国通知单及护照或其他证件。    六有户籍国民之入国证明书。    七有效之旅行证。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以下简称无户籍国民)入国,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应无本法第七条不予许可或禁止入国之情形及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限制再入国之事由,并应填缴入出国登记表。    香港或澳门居民入国,应备有效期间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门护照及入出国登记表,并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入国查验。    第4条     大陆地区人民应备下列有效证件,经主管机关查验相符,于其证件内加盖入国查验章戳后入国:    一有效之旅行证。    二已订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机(船)票。但依规定免附

4、者,不在此限。    三次一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之有效居留证或签证。    四填妥之入出国登记表。    前项人民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或定居者,应持凭入境证及居留(定居)    证副本查验入国。    第5条     无户籍国民或外国人于入国时,经查验有本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得禁止入国事由之一,并经禁止入国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遣送通知书,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遣送出国。其持有之有效签证或其他入国许可证,应予注销。    第6条     外国人出国,应持凭护照或旅行证件及出国登记表,经主管机关查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无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出国情形者,于

5、其护照或旅行证件内加盖出国查验章戳后出国:    一持停留签证或免签证入国者,未逾许可停留期限。    二持居留签证入国或经改办居留签证者,其外侨居留证或重入国许可证,未逾效期。    三持临时停留许可证入国者,未逾停留许可期限。    四外国人在我国出生者,已取得外侨居留证。    五外国人在我国遗失原持凭入国之护照或旅行证件者,已检附外国人遗失护照或旅行证件出国许可证。    六逾期停留、居留、未办妥外侨居留证或其他特殊情形,已依相关规定补办或处理。    第7条     国民出国,应备下列有效证件之一,经主管机关查验相符,且无本法第六条第一项不予许可或禁止出国情形者,于其证

6、件内加盖出国查验章戳后出国:    一护照。但出国须经核准或许可者,应有出国核准章或入出国许可。    二出国许可证。    三临时入国停留通知单及护照或入出国许可证。    四许可先行出国通知单及护照或其他证件。    五有效之旅行证。    前项第一款之出国核准章系一次有效者,查验时主管机关应予注销。    无户籍国民出国,应另填缴出国登记表。    香港或澳门居民出国,应备有效香港或澳门护照及出国登记表,并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出国查验。    第8条     大陆地区人民应持凭旅行证及出国登记表,经主管机关查验相符,并于其旅行证内加盖出国查验章戳后出国。    第9条    

7、 持用护照、旅行证件、多次入出国许可证或逐次加签证以外之其他入出国许可证件入出国者,主管机关于入出国查验时,应分别收缴其入、出国许可证联。    第10条     经许可出国者,于办理出国查验手续后,因故取消出国时,应由轮船或航空公司会同办理退关手续。    第11条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我国国籍机、船员,随任职之我国国籍航空器、船舶出国或入国,应备下列证件,经查验相符后出国或入国:    一护照、航政机关所发已办妥任职签证之空勤人员服务证或船员服务手册。    二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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