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市政府令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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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市政府令第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市政府令第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2、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三条(服务和管理机制)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

3、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经济信息化、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

4、、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第二章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第六条(信息采集制度)  本市实行实有人口

5、信息采集制度。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的方式)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被采集人的权利和

6、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第三章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及使用,按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证照办理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

7、下列事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二)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  (三)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  (一)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服务)  持有《

8、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享受下列公共卫生服务:  (一)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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