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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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2009-06-1216: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籍人员以及来沪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和境外人员。  第三条(服务和管理体制)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

2、责)  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的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区(县)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辖区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3、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政府扶持组建能够独立承担实有人口信息和居住房屋信息采集工作的非营利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机构自主运作的方式开展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

4、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综合协管员)  社区综合协管员负责采集本市实有人口信息和居住房屋信息等工作,督促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等任务。  第七条(报告和抄告制度)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日常协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各行政管理部门

5、之间应当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移交、抄告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依职权予以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抄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依托政府专网,完善专业采集、一口整合、多方使用、专业维护、资源共享的机制。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动态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完善实有人口的综合信息。  第九条(经费保障)  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

6、算,并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  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使用,依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服务和待遇)  来沪人员依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件)后,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居住证件有效期内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

7、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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