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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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信息来自:昌平教委    发布时间:2010-11-12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昌教发[2010]2号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区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普教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平普教系统各中小学、直属单位,都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文件汇编》、《昌平区人民政府贯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积极落实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校要充分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一把手亲自领导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委对全区中小学、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计划

3、生育工作的宣传、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政策教育和日常管理。成立由一把手(校长)任组长、1-2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卡片,男女职工分类管理,卡片内容要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合,做到及时变更信息。做到定期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单位所属街道、镇计生部门)上报《信息变更报告单》。   各单位应负责女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独生子女光

4、荣证》申请表的填写及计生药具的发放及统计。    第七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九条 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中学生中进行性道德教育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  第十条 教委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校长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要经常走访育龄妇女,收集信息,服务上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信息变更报告单》。第三章   

5、 《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入户》、《独生子女光荣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协助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负责出具男女双方在本单位期间的婚育状况证明。第十三条 未达晚育年龄(23岁零3月)或由于教学工作需要推迟生育时限的,学校应与育龄职工签订《晚育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应严格履行《晚育协议》。第十四条 生育子女需要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1、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各单位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表》(一份)和《生育服务证》发给已经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人,申请人要如实填

6、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参照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表式样),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服务证第3页单位意见栏中,女方单位要注明“未育”),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登记造册。(1)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本区户籍的,女方在怀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持《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表》和夫妻《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优生优育学习情况证明、再婚未生育者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生育服务证》由当事人保存;《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表》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由镇

7、、街道档案室存档。(2)男方户籍是外省市或外区县的,需提交填写好的《生育第一子女申请表》和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两级婚育状况证明。   (3)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变更登记,迁入地负责把情况通报迁出地。   (4)当男女双方婚姻变化时,原《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

8、,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须出具申请书、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病伤残者须出具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再婚者须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收养子女的须出具合法收养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审核后,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子女的《生育服务证》。3、《新生儿入户程序》新生儿出生后,《生育服务证》副页上的子女情况由夫妻填写,女方在单位在第三页备注内填写子女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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