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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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乌海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教职工、纳入我院计划生育管理的教职工家属和子女、各部门临时聘用的人员及在校学生等(户籍在本市的以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管理为先)。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学院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学院每年与

2、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学院提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学院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第五条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学院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学院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设计划生育兼职管理员,在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系部处室得到落实。第六条除本院教职工外

3、,凡户籍、居住地均属我院管理且无单位或下岗的教职工家属、子女,必须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与教职工及本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必要的手续,纳入我院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严格把好人员出入关。办理调入、调出人员手续时,均需持原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建档、迁移手续。第八条学院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对外交流。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九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违法收养。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

4、四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由夫妻双方申请,按乌海市相关政策经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凡依法登记结婚的育龄妇女,应在领取结婚证三十日内到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依据该手册妊娠生育。第十二条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将本部门计划内怀孕妇女的孕情(三个月内)、新生儿出生(当月)、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婚姻变化(离婚、再婚、丧偶、死亡)及节育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第十三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第十四条公民享有

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女方生育满月后,应及时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五条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当为教职工和聘用的临时工等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六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出租谁管辖”的原则,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部门,应当负责职责范围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

6、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学院与聘用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部门必须与流动人口本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及时汇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第十八条各部门在聘用临时人员时,是育龄流动人员的,必须有身份证、暂住户口证及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三证”由用工部门负责到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派出所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对无“三证”者,不予聘用。第十九条我院学生毕业离校寻找工作期间,户籍挂靠在我院的,应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与其签订《毕业生缓派协议

7、书》,其中要明确“户籍挂靠期间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需要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或发生婚育时,必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第四章在校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条在校专科生应实行晚婚晚育,严格按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女大学生达到晚婚年龄要求登记结婚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学院批准,由所在院、系与其签订《在校生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必要手续,纳入学院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第二十一条要求生育的已婚女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由所在系部与其签订《在校生计划生育

8、管理合同书》。然后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纳入学院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总支、学生处、共青团、女工委等组织要加强在校女大学生的生殖与性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安排一定的教育学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好学生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五章奖励与保障第二十三条男女双方晚婚的教职工,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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