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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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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加强广播影视系统的设备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选购、添置设备 第二条各单位(部门)选购、添置设备必须提前半个月上报计划并注明添置原因、用途及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价格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对确需购买设备的,技术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在申请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后,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分管领导同意后申请报告提交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厂家、价格等事宜,对同意选购,添置设备的申请报告形成意见,批转技术财务等部
2、门组织实施。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属政府采购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备档案管理 第五条设备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技术部门负责全局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所有设备均应建卡造册,分门别类,立案归档,做到设备目录清楚、资料(说明书、保修卡等)齐全,查询快捷方便。 第七条经过检修的设备要建立维修档案,对决定报废的设备要根据相关程序报废,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对设备技术资料,有关文件要分类建档。 第四章设备领用保管 第九条领取设备,必须填写设备领用单,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
3、凭领用单领取。 第十条抵帐设备视采购设备纳入设备管理,建卡归档。使用抵帐设备同样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领用的设备要明确责任人,落实使用,保管职责,并办理领用,交接等登记手续。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技术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技术人员修复,尽快投入使用。同时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对人为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实行设备勤查制度。全局设备实行一季度一小查,半年一大查,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提
4、高设备完好率。技术部门对重点设备和关健设备应加大管理力度,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种仪器仪表,重要工具用具应视同设备,适用于上述管理办法。 第五章设备大修评审及报废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大修的设备用书面形式报局技术部门。 第十六条技术部门对大修的设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审查,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方式,核定维修金额,在申请报告上签署评审意见,送局领导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局研究同意维修的设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下拨维修经费,研究决定报废
5、的设备,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六章设备损坏(失)赔偿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现行设备价格赔偿损失,因过失造成设备损坏的,能修复的,按修理金额赔偿,不能修复的,视设备新旧程度折价赔偿。 第十九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老化、超负荷运转等原因自然损坏的,报局技术部门检验属实后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设备私自外借,造成损坏(失)的由出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广播影视系统内各宣传单位。 包括各广播电
6、视站等传媒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局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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