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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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渡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构建有序、和谐、清洁、平安县城,根据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弥渡县城镇规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镇管理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城镇道路交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城镇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

2、作。县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城镇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城镇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由县政府批准,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第七条城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变更方案,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实行听证制度,征求公众意见;(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上级规划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报批;(三)经批准后,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镇建设(一)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镇规划,适应紧急预警和防灾减灾的要求;(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建设项

3、目手续完备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三)临街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灯光亮化工程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算。第九条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绿化带中私开路口,损坏行道树、绿化带、草坪和绿化设施;(二)在公共用地和城镇道路上空设置临时性、永久性广告、灯箱;(三)城镇道路开挖;(四)占用公益用地;(五)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

4、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三章城镇道路交通第十一条公交车、出租车、三轮车、公路客运车、农用车、货车、微型车、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并按指定的站(点)停靠,禁止乱停乱放。临时停车泊位可根据情况分别在不同路段设定:(一)城区以北进入弥城的小货车、微型车、三轮摩托车统一停放在国营旅社车场;弥渡至祥云客运车辆停放在老运输公司停车场;(二)城区以南进入弥城的所有车辆停放在建宁路中段及玉带村停车场;南涧至弥城的客运车辆停放在红旗招待所内;(三)城区以东的机动车,停放在建宁路中段和消防队

5、旁停车场;(四)城区以西的车辆统一停放在城西停车场;(五)城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上;(六)城区以东、以南进入弥城的小马车统一依次停放在至白总旗路口内。第十二条 城区道路内凌晨7︰30至18︰30内禁止大货车停车卸货,确需停车卸货的,须经交警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县委、政府大门旁50米以内、红绿灯路口、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小花园环岛及其它交叉路口禁止停车。第十四条 建设路为城区交通严管示范街,禁止二吨以上货运机动车、拖拉机和人力车、小马车驶入。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城区,确需驶入城区的,

6、经交警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行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广告牌、管线、标语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必须征得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三轮摩托车载人须取得营运许可证,大三轮摩托车载人数不得超过6人,小三轮摩托车载人数不得超过4人,由运政部门

7、负责管理。第四章市容秩序第十九条各类临时摊点必须按城市监察大队指定的市场或规范的位置摆放,禁止把货物随意摆在人行道、车行道上,占道经营。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第二十一条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标语或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种印刷品。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建设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必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少批多占,未批就占。第二十三条进城货车、施工运输车、拖拉机、三轮车、畜力

8、车、板车等在县城通行所装载的液体、货物应该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单位或法人在城区举办大型展销会、推介会、洽谈会等活动时应按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夜晚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加工活动;(二)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室等娱乐经营场所,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三)在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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