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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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112税务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对物业、入息及利润征收税项。(由1969年第26号第2条修订;由1989年第17号第2条修订)[1947年5月3日](本为1947年第20号(第112章,1950年版))条:1简称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税务条例》。条:2释义4of201012/02/2010(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人”、“人士”(person)包括法团、合伙、不论是否已成为法团的受托人,或团体;(由1971年第2号第2条修订;由198

2、1年第30号第2条修订)“丈夫”(husband)指已婚男士,而其婚姻是本条所指的婚姻者;(由1989年第43号第2条增补)“公用部分”(commonparts)就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而言—(a)指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整体,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拥有人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b)包括《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附表1指明的建筑物部分((a)段所述的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者除外);(由2010年第4号第2条增补)“内河航限”(rivertradelimits)的

3、涵义,与《商船条例》(第281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2年第47号第2条增补)“代理人”(agent)就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而言,或合伙中如有任何合伙人属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则就该合伙而言,包括─(a)该人士或该合伙在香港的代理人、受权人、代理商、接管人或经理人;及(b)任何在香港的人,而他替该人士或该合伙收取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入息者;“自愿性供款”(voluntarycontributions)就任何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而言,指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1条支付予该计划的

4、自愿性供款;(由1998年第4号第6条增补)“任何课税年度的上一年”(yearprecedingayearofassessment)指截至紧接该课税年度开始前的3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期间;“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partnership)的涵义,与《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第3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2年第47号第2条增补)“有条件售卖协议”(conditionalsaleagreement)指售卖货品的协议,而根据该协议,货品的买价或部第112章-税务条例1分买价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5、,而货品的产权则留归卖方(即使买方管有该货品),直至该协议所指明的分期付款或其他方面的条件获得履行为止;(由1998年第32号第3条增补)“安排”(arrangement)包括─(a)任何协议、安排、谅解、许诺或承诺,不论是明示或隐含的,亦不论是否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执行或是否意图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的;及(b)任何计划、方案、建议、行动或行动过程或行为过程;(由1998年第32号第3条增补)“存款”(deposit)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存款;(由1982年第29号第2条

6、增补。由1986年第27号第137条修订)“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指存放在发证人或其他人处而与金钱(不论属何货币)有关的文件,而该文件承认有将一笔指定数额的款项(不论是否连同利息)付给持证人或文件上的指定人的义务,亦不论该文件有无背书,均可凭该文件的交付将收取该笔款项(不论是否连同利息)的权利转让;任何该等文件如凭借《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137B条“订明的票据”(prescribedinstrument)定义中(a)段而属订明的票据者,则“存款证”包括该定义中(b)段

7、就该文件而提述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由1981年第30号第2条增补。由1993年第94号第36条修订)“行业”、“生意”(trade)包括每一行业及制造业,亦包括属生意性质的所有投机活动及项目;“局长”(Commissioner)指根据本条例获委任的税务局局长;(由1969年第26号第3条代替)“助理局长”(assistantcommissioner)指根据本条例获委任的税务局助理局长;“妻子”(wife)指已婚妇女,而其婚姻是本条所指的婚姻者;(由1989年第43号第2条代替)“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

8、”(profitsarisinginorderivedfromHongKong)就第IV部而言,在不限制该词涵义的原则下,包括从在香港交易的业务所得的一切利润,不论该交易是直接进行或是经由代理人进行;“受托人”(trustee)包括任何受托人、监护人、保佐人、经理人,或代任何人支配、控制或管理财产的其他人,但不包括遗嘱执行人;“法团”(corporation)指根据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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