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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和音响产品市场准入WTO争端案述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商务研究》2010年第1期中美出版物和音响产品市场准入WTO争端案述评王友根 龚柏华摘 要: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提出与中国WTO争端解决。本文对专家组裁定及上诉机构裁决做了归纳。最后就本案的核心问题(如对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的解释,GATT第20条例外是否可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进行了简要评析。关键词:出版物;贸易权;分销;争端解决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1-0041-07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公布了“中国影响出版物
2、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的裁决报告。①历时一年八个月的争端解决暂告一个段落。本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同时,本案的裁决对我国出版物和音像产品市场开放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专家组程序及裁定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请求与中国磋商。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贸易权。美国认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但美国认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
3、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美国认为,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收稿日期:2010-01-06作者简介:王友根,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41《国际商务研究》2010年第1期差。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段和第5.2段,《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
4、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有争议的措施对于产品在中国的进口构成了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中国在GATT1994第11.1条项下的义务。第二方面是分销服务。美国认为,中国在其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了承诺。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出版物的“总发行权”。有争议的措施还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的
5、批发。有争议的措施还将这种限制延伸至所有出版物的所有分销服务。虽然有些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开展出版物分销服务某些方面的业务,但在注册资本、运营条件和可分销的出版物种类方面受到歧视性的要求。因此,在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中国在其承诺表的4A到4E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出版物分销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
6、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诸如录像带和DVD之类的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总发行权”。而且,虽然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从事这类产品的任何分销服务,但有争议的措施要求通过由中方控制的或中方占主导地位的实体来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国资本的注入加以限制。因此,在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视听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并对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中国在其承诺表的第2D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
7、员方的分销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此类产品分销服务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此,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2007年6月5日到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未果。之后,美国、欧盟分别提出进一步磋商内容。各方再次磋商,但仍未果。2007年10月10日,美国提出成立专家组。经过中国第一次阻却后,专家组在2007年11月27日自动成立。由于各方对专家组构成成
8、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专家组成员。②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保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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