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ID:37798875

大小:4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31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_第1页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_第2页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_第3页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_第4页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解读国税函[2010]148号: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2010-5-208:59:00文章来源:盐城市地方税务局打印

2、复制链接

3、本文Pdf下载

4、本文Word下载  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2010年5月31日,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笔者整理出自己对上述若干问题的理解,供纳税人参考。  一、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的担忧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

5、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法优于会计的原则。但是新税法制定和实施才两年,必然不如财会制度对现实经济行为详尽。如果有些经济行为,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否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处理呢?在之前的全国各地实践中,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方式一直指导着企业纳税实务。国税函[2010]148号文明确认

6、可这个实务指导原则,可以说得到了纳税人的赞扬。但对该实务指导原则的认可,笔者存在不少担忧: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必然不能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行为,尤其是一些经济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上。而财务处理“灵活”处理方式可以说能够达到让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实务中已经存在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指导下的避税现象无疑为愈演愈烈。  第二、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但当经济事项面临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会计有具体规定,是遵循税法原则规定,还是会计具体规定?出现该情况时,税企之间必然产生分歧,税务机关必然倾向于税法原则规定,而企业必然会利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倾

7、向于灵活多变的财会处理。这使得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变成一个阻碍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应清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该存在着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处理,其前提是该财会处理规定没有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法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企业切忌不能滥用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  二、九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一)六类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如何填报  国税函[201

8、0]148号明确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上述六类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

10、出,准予税前扣除。而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上述六类准予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如何纳税填报的问题。  (二)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如何填报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