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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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主要措施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

2、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

3、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

4、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

5、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

6、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

7、一证”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

8、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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