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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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摘要:“腐败”并不是说某种社会制度的“标签”,当然也不仅仅限于“官场”,它存在在我们身边的方方面面,比如说在商业范畴更有体现,它会慢慢的形成一个小团体煽动民心,丑化社会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它给工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保护的外衣,诱发、扩大潜在的欺诈行为,人民群众也对腐败痛心疾首,无时无刻都在监督着这些社会“蛀虫”。过去的时间里,“反腐行动”也越来越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不过这其中也仿佛也存在着某些规则性的现象。作为一个爱国主义青年,在这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仅供讨论。腐败—究其本质是为了个人利益,将权利或者原则用于交易行为,滥用职权、侵占国家和群体的财富,腐败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人拥有的权利、职责越大,自然也将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假使权利使用在不正确的地方就极容易滋生腐败。从腐败的现象来总结,它的表现有很多形式,其中政治权利的使用、经济利益的权益等。在政治上,腐败分为很多,其中就是人的贪欲和权利的滥用,腐败者相信任人唯亲的原则,用非法形式行使权利,对上欺骗,博取信任,对下隐瞒,掩盖真相、挑唆群众和党之间的关系,甚至于共产主义信念于不顾,背弃以人民服务的宗旨,生活方式的腐败:使用公款吃喝以及满足自己的私欲等。以至最后发生质变。在经济腐败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资本发展不断积累,从密度高的地区蔓延到首都,一些腐败行为已经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团体,也逐渐变得半公开化透明化,向支持和控制政治代理人的方向发展,这一现象无疑在阻止社会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总的来说: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是一种公然的欺骗行为,是在某些权力的保护下的一种非正常现象,也是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危害。关键词:腐败犯罪原因预防办法一、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 一个国家的强盛与否,与国家立法相辅相成,首先,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是腐败犯罪的关键原因。很多不法的犯罪都是因为法律管辖不到,举个例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退赃与否和量刑的区别。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全面的建立且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性。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这个立法,找到很多空子,利用立法的不完善,可以对退赃款的数量有所保留,从现在推行的《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从这几个的等级分析可以得出,“当贪污金额在500到10000元,且贪污之后能够发现自身错误有悔改之意,而且能够及时退还所有赃款者,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除了这些,似乎刑法上对于这些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联系。这就得到这样一个事实:贪污犯不会因为这些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让我们纵观贪污贿赂案件的追赃情况,总会有贪赃枉法的不法分子,他们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贪污受贿,但是从法律可以看出这些贪污数额较少的的,可以很爽快的退还赃款,但是这就会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无视法律的规定,可以肆意妄为的贪污受贿,毫无疑问,减轻还是免除贪污犯的刑事责任主要看犯人对退回赃款所持有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对于犯罪者是有利的。从这点可以看出,贪污者只要积极配合退回赃款,会在量刑上有一定的减轻,但这并不能打消他们贪污的念想,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大多数人都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不能积极主动的自觉交出赃款。贪污犯有罪还是没罪,是否进行缓刑,是自由刑还是生命刑等,在立法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指示。而且,对不退换赃款者刑法中没有给出详细条例,法律没有给出给这些人如何定罪,对情节严重者该如何加重处罚等。如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旦不能及时的退换赃款,就会加重原有的判罚,这样会更加刺激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的退换赃款,不敢再拖款或者欠款。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家属,都可以认识到法律对于拒退赃款的严厉打击,从而认识到其中的重要和必要性质。从立法的初衷来看,退清赃款不仅是贪污者知道悔改而应当做到的,而且也是刑法立法的依据并可以为此设定底线进行处罚。然而,如果退还赃款者和不退还赃款者在刑法的处罚中之间没有很大的差别,这就说明了刑法的立法并不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立法的不断改进,才能确保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从而得到改善。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贪官在自己的贪污行为被查之后仍贪得无厌,钻法律的空子,不能及时认知自己的错误,总是想通过手段逃避刑法的追责,如果刑法上对退赃款和不退者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时他们就会选择后者,不及时归还赃款。但是,现在的刑法对这一现象的法律条例太少而且惩罚较轻,所以看起来苍白无力。例如,一个贪官贪污的赃款都是几十万以上,有时甚至达到几百几千万,当这些赃款无法追回,而贪官所面临的刑法处罚只是简单的坐几年牢,当刑满释放以后这些贪官再把钱拿回来,就可以安心使用,这完全就是用坐牢的几年时间来换取数额如此巨大的金钱,这和“带薪休假”并无差别,这才是当前腐败现象愈发不可收拾的关键原因之一。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也大大加多了此类犯罪的发生。三是,在贪官贪污了巨额财产无法花出去时就会去黑市进行洗钱,这无疑对追回赃款添加了难度。当贪官不知该如何处理这些赃款,想让这些钱变的“干净”时,就找到特殊的洗钱公司帮助其转换赃款。 贪官最强大的是,为了让这些不公正的钱能够进行合理消费,就会运用自身的权利让亲属在“经商”的幌子下,对这些赃款进行洗白;或者绕道而行,将这些赃款转移到国外,以经营商业公司的亲属名义来进行洗钱,并投资于各个行业;或者这个贪官贪污到数量足够的金钱时,为了能够不让人知道,就会将现有的职位辞退,以下海经商的名义掩人耳目,从而达到对这些巨额赃款的洗白操作。当这些赃款洗白之后,这些人不仅可以放心的使用,而且有些还会拿这个赃款来做投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经济,这些危害已经远远超过钱本身。扰乱经济市场的同时,还会造成哄抬物价,通货膨胀等等的一系列严重后果,足以见得此类犯罪的严重性。其次,是追赃工作滞后。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准确的追回赃款,对追赃这一工作有一种懈怠的工作态度。在现实的追赃中,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合理的考虑问题,导致追赃的难度增加和取证机会的错失。(二)干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在过去的十年里,大多数干部的晋升和选拔都采用先后的形式,但是只是调岗不调地。换句话说,当县里有县长和书记时,如果书记被提拔到市里,那么县长将会成为新任书记,以此类推。而在同一个区域任职的两个同等职位官员,官员之间的岗位可以相互调换,虽然这样的做法很常见,但是对于反腐而言,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出现问题,像官员与官员之间相互包庇,好的官员出不了头,造成非常恶劣的官场气息。只要有腐败现象出现,自然就会在工作上官员之间有一定的牵连,那些能够顺利升迁的官员能够对下级官员进行包庇,而那些没有得到升职机会的官员,也会因为与前一任官员的牵连,不想或不敢揭露;这种官官相护、互相牵连的关系,导致贪污犯罪的严重性。另外,一些同一行政区同一岗位官员的岗位调换,只是换了一个地方进行贪污受贿。正是应为如此,无疑必然会导致会保持腐败的连续性,没法好好的遏制这种现象,反进而愈演愈烈,此类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人也越来越多。从发现的大多数贪污案例可得出,很少有官员贪污腐败当年作案第二年被人检举揭发的,这就很容易说明,干部的职位调动、升职等都与贪污犯罪有一定的关系。例如,一个县的书记升职成为市长,而依次部位的县长成为书记,新任书记在财政整理时发现上任书记把次年的财政收入转化为上年的以后,找财政局长进行纠正,但是财政局长因为两边都惹不起,于是就去问上任书记也就是刚升职的新任市长,但是市长不让改,这就导致了现任书记的亏空,但是没有办法他也照这样做了。照搬原官员的方法另类贪污,最终导致虚数越来越大,可是却一直无人举报。还有一些官员因为自身贪污受贿,所以与之同流合污。在这些官员里面还是有一些是比较清廉的,不愿与之狼狈为奸,不怕丢去官职,在上任要去升迁,自己要接任时会给予拒绝。在县城的现任书记要升迁之际,这里的县长比较明白其中的深浅,自从调到这个县城之后,小心行事,宁可只是个空头职位,也不愿陷入泥潭,所以迟迟不肯接手这个职位,以至于到最后省里面来解决这个问题,才道出一些原由,到最后这个现任书记的官职被免,但是这位不愿接手的县长最后的命运就没人知道了。只有我们的官员正直、清廉、善良、能够热爱自己的国家,才能保证此类案件越少发生。 二、有效遏止腐败犯罪的方法(一)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大法,其他的法律的设立、行政机构的政令等都必须要按照宪法来。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财政权,一个人有了权力就会多了许多便利,无论是说公有产权,还是说私有产权,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照顾,不得随意犯罪。而与此同时,一定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的权利必须有明确的范围,为的就是防止一些官员滥用执法权,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官员自身的利益,从而夺取和霸占公民的财产,造成不良影响。宪法的实行为的就是能够保证权利的平衡,从而保护公民,明确限制那些不受约束和不受限制的权利。(二)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我们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生活在法治的环境里,法律必须是透明的。我们要能看到法律的公正。法律的透明性主要体现在这些地方:首先,在法律草案的设立过程中一定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广泛参与;其实,法律是众所周知的。现在的一些机关部门将法律不为大众所知,只是将法律据为私有,许多人都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以及其内容,于是乎这些机关部门便用“自己的法律”来谋取自身利益,损害百姓权益。根据现代法治理念,所有大众不知道的没有参与其中的法律都是不会生效的法律;最后,要让公民了解自身行为在法律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是违法的,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法治的概念,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只是颁布后的行为,而以往过去但没有法律明确的行为都是不能追究的,否者,行为主体就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只能通过关系或者贿赂的方式来得到开脱来办自己的事。(三)要建立具有完全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根据国内外的实践,要对公民和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必须要有一个相对独立、高度权威、公民认可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应该拥有相对独立和充分的自主权,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对公民和政府进行监督,同时它也受人民和政府的监督,这样相互监督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阻止腐败的发生。在一些具有比较成功的反腐经验的国家和地区里,他们的监督机构有这样的特点:首先是直接归国家管理,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权;其次是该机构的权利范围广且充分。比如,在我国的香港,有一个监督机构叫廉政公署,它在香港当地有着很高的信任度,而且在全球范围内有着极高的关注度,该监督机构具有极高的独立性,职、权、责三位一体相互协调,通过惩罚、预防、教育三方面同时进行对贪污腐败进行严厉打击,并且收到了很多好的效果;在国外,新加坡这个国家的公民、公务人员、甚至是总统统统都不允许成为法外公民,而且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是反腐的重要机构,该机构拥有极高的权利,局长是由总统亲自挑选,其地位身份和权利具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该机构可以调查新加坡任何一个人,并且可以冻结贪污嫌疑犯的所有账户,打开保险箱、监听电话、,直到搜查和逮捕为止。(四)利用舆论监督对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发挥重要作用舆论监督在端正法纪方面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主要作用利用公众传播的形式对腐败人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舆论监督要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坚持反腐倡廉的斗争,这样才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要注意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检举揭发,这样才能使舆论监督实施正确的引导作用、发挥更全面的作用。结合以上的几点,在实体经济中,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相互束缚互相制约的权利运行体系是多么的重要,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现代主义的建设,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措施,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反腐败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从而使官僚掌权者“不敢腐败”、“不愿腐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三、腐败犯罪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腐败治理的标、本措施,只有坚持打击和预防,坚持打虎行动和拍蝇行动才能从根源上减少腐败犯罪,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整体思路:第一,严格执行党的反腐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进行会议宣传,从严执行反腐行动,标本兼顾,从上而下整治腐败犯罪,减少国家和人民损失,在工作的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创新、与时代保持一致。在反腐工作中,要时刻以党执政兴国的主要任务,坚持党的执政方针,以党管党,从严治党,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反腐工作中要标本兼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预防,认真落实和完善党的反腐工作,在落实过程中要具有开放的思想、要和时代保持一致、并且要实事求是。 第二,要建立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治标还需要治本,不仅要惩治还需要预防,这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滋生。党在反腐过程中要加强官员们的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官员们的思想教育是预防腐败的根本,因为思想是源头,只有从源头上给他们建设坚固的堤坝,才能使官员们在脑袋里给自己上根弦,当思想上有这样的想法时,会给自己敲响警钟。要把领导的思想教育,尤其是上层高级领导的思想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为他们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他们正确的对待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官员的党风、党性、当纪律是党员培训的重点,努力培养官员们的清廉执政。反腐的工作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的,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监督的,我们要坚决与腐败犯罪做斗争,发现后严厉打击,还要时刻进行预防,标本兼顾,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职务犯罪,才能使政府的权利更加有效的服务于人民,才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的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相互监督,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政府才能进步。[1]周逢民.认真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J].黑龙江金融,2006,(04)[2]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J].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6,(05)[3]梁凤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J].中国监察,2005,(21)[4]赵春兰.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J].党员干部之友,2005,(10)[5]国家发改委召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6,(05)[6]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J].理论与当代,2005,(05)[7]吴官正.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加强反腐倡廉工作[J].中国监察,2005,(15)[8]彭森.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做好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J].中国经贸导刊,2005,(06)[9]正确认识形势全面履行职责[J].中国监察,2006,(02)[10]李春晖《对反腐败的几点认识》前沿1999年第9期[11]林琼《浅议权利腐败的预防措施》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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