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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西科办发〔2012〕14号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方便患病大学生及时就医,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
2、〔2011〕155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41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领导: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是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协调和解决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参保自愿、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3、保险覆盖范围。第三条协议机构:西安科技大学医院为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同时是在校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第四条工作职责:(一)人事处负责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干的配备及落实工作。(二)学工部负责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三)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参保缴费、退保费信息的提供,门诊慢病、门诊意外伤害及住院等费用的理赔以及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工作。(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险办公场地、设施的配套,并承担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工作。(五)教务处
4、提供每年报到新生信息,并及时反馈更新学生信息。(六)各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参保学生信息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及时征集、反馈学生对学校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大学生意外伤害情况、贫困学生情况、慢性病情况的了解通报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凡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我校学生,其商业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生
5、,入学一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执行。以上均不影响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执行。(三)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个人医疗保障水平。第六条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2014年为每人37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助350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个人缴纳10元,政府财政补助360元。每年的参保缴费标准由西安市医保中心确定。(二)基金管理: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是从大学生个人缴
6、纳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提取,用于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只能用于普通门诊费用支出,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10日,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由学校财务处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第九条学生未在医疗保险启
7、动当年或在新生入学时办理参保手续,而之后需要参保的,学生个人要全额补缴之前医疗保险年度的医保费。第十条参保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新入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务处纳入代收项目,一次性向学生收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会同各学院(部)确认身份、核定
8、个人缴费数额。第十二条《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是大学生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凭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记载信息错误或被损坏、遗失的,由校医院医保办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学生重新办理。发生遗失的,应由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办理挂失手续。第三章医疗待遇第十三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照《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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