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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第15卷第5期2013年10月V01.15No.5Oct.201335,.kxJmaIofShandona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氟弛ialSClenCeS重大行政决策之范围界定黄学贤,桂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建设中,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诸如行政决策难以类型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难以统一、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突破这些困境,首先要区分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特性,其次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时.还应该从“重大”的价值属性角度来进一步探讨
2、“重大”的判断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标准应该尽量客观化和标准化.如果放任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将会极大地损害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界定标准;重大利益性;公民权利性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13)05—0035—11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系统都高度重视“行政决策”在实践中的意义,并进行了大量自上而下的自我规制。继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决策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目标以来,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又具体提出了完善市县政府
3、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六项程序制度。于是有关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成了近年来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热点,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出台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①这些规定或是体现在这些省市整个行政程序规定中,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的第三章“行政决策程序”;或是针对重大行政程序的总规定,如《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或是针对行政决策程序中某一具体环节的规定,如《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09年)。纵观我国各个层级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可以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遍规范用语
4、。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再一次强调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行政决策的法治保障机制和法治化建设目标。然而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即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的界定标准,目前学界并无统一认识,各地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法律规范也比较混乱,政府决策的经验主义导向严重。因此,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对促进我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收稿日期:2013-09—29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地方政府与社会管理”
5、招标项目“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申报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研究”(cxLxl3—75)作者简介:黄学贤(1963一),男,江苏镇江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因为我国各省、市、县以及一些行政部门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数量极其繁多,且各地立法还在不断出台,因此目前针对已出台规定还无法得出权威的、准确的统计报告。本文也是建立在对一些典型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文本分析基础上的研究。万方数据瑚l山吞辩埘学手刚社会科学版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存在的困境第15卷第5期2013年10月V01.15No.5Oct.201
6、3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哪些,即究竟哪些行政决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这个问题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中存在着行政决策难以类型化的理论瓶颈,在地方行政法治的实践中也存在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不稳定性、界定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等困境。(一)模糊地带:行政决策行为类型化的困境以何种基准来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自然先要厘清行政决策的内涵属性。行政决策是否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存在的品质还是一个很受争议的问题。传统的行政法学并没有将行政决策纳入其研究范畴,但究其现实意义,正如美国行政学家西蒙所言:“无决策,即无行政。”[1]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活动中心,是行政权运行的最基本、最重要
7、的方式之一,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因此具有强烈的政策属性。但是,从行政决策在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及其具备的重大功能,以及行政法治原理之拘束来看,行政决策不能脱离法律的控制。这是因为,首先,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任意决策,行政决策最起码要有组织法上的根据,从而能对决策制定权加以实体法上的制约;其次,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会通过法律法规确立决策制定的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制度,以程序的正义来强化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因此,行政决策法治化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共识,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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