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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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任务:一法益保护说:法益保护说认为,刑法的任务,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生活,具体而言,既保护个人的生民,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等法益。此说认为,犯罪必须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法益是指“个人、国家、社会认为有必要原样保持并应通过法律加以保护的一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不同,法益又通常可以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类。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属于个人法益。公众的生命、身体和对文书的信赖等属于社会的法益。国家的存在、国家的作用、刑事司法的作用等属于国家法益。基于现代国家尊

2、重国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原则,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法益应当是刑法优先保护的对象。公共安全、公共信誉等社会法益不应被认为是超越个人的统一的社会利益,而应该认识始终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此外,国家也不应视为是超越个人的有自我目的的存在,而应认为是保护个人法益的机构。二、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认为国家本身具有实现某种伦理价值的目的,因此,刑法的任务在于增强社会道德,通过处罚违反道德的行为来实现和促进社会伦理秩序。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将国家视为国民道德的保护者,即以家长主义的国家观作为基础。三

3、、区别:法益保护说与社会伦理秩序维护说的主要对立在于如何理解刑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益保护说认为,“立法者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制定法律,维持社会伦理秩序只是附带的效果。而持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的学者一般并不否认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但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持社会伦理秩序,保护法益只是派生效果,即只要有必要,就可以仅以行为的不道德性为理由而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进行处罚,从而肯定刑法的道德形成机能。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一、所谓启蒙,是指用理性对从前的思想与制度进行在检讨的批判的时代精神。二、旧制度下的刑法思想具有浓厚的神学的赎罪、

4、伦理的报应色彩,刑法的目的在于一般威吓。其特色可列举为:(1)刑法与道德、宗教相结合(干涉性);(2)因身份不平等的而受到不同的处理(不平等性);(3)罪行擅断主义(恣意性);(4)苛酷的刑罚(苛酷性);(5)刑事程序中允许拷问(程序的不公正性)三、启蒙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烈抨击这种身份的,专断的,威吓的,非合理的,神学的封建刑罚制度及其思想,大胆的鼓吹合理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个人平等主义、功利主义、世俗主义,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刑法思想。(一)自由主义的启蒙刑法思想启蒙的刑法思想,其出发点在于追求刑

5、法的这一国家制度的合理的基础。其认为:(1)刑法必须与宗教相分离。刑法并非来自与神的意思,而是由社会契约所产生的国家所具有的合理的制度。(2)刑法的意义,不是报应,而是预防。格老秀斯认为惩罚有三个目的:一是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治;而是对他人的警戒;三是对被害人的补偿。他同意柏拉图的观点,即正义施加惩罚并不是为了已经实施且无法挽回的邪恶行为,相反,它是要阻止类似的事情将来再次发生。(3)国家刑罚权应受到限制。洛克认为,既然刑罚权来自于全体公民的让渡给国家的立法权,那么只有立法机关正式制定出来的、固定的、为人们所普遍

6、了解和同意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一)德国启蒙绝对主义的刑法思想在启蒙思想家内部,因所处时代不同、国情不同,在德国等后进国家还存在主张由上而下的所谓启蒙绝对主义的刑法思想。其主要作用在于欧洲后进国家的“西欧华”和“近代化”。它有两个标志:一是吧赋予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理论从君主神权论转向启蒙主义;二是重新调整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通过这一理论,君主的社会作用非人格化,是绝对主义“朕即国家”这一个人专制向“制度化”的绝对主义转化。体现由上而下德国启蒙绝对主义刑法思想的法典是由克莱因等起草的《普鲁士国家普通邦法

7、》。此法典一方面清除中世纪刑法的内容,另一方面为排除恣意性,防止法官任何造法活动,规制一切违法行为,因而条文多达1577条。当时,国家的任务被认为是保护国民的安全,因此性发生不是报应主义,而应当是一般预防。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一、古典学派概述意大利新派刑法学家将从龙勃罗梭开始,与自己同类的观点称为新派,实证学派,而将自己反对的,从贝卡利亚直至龙勃罗梭之前的见解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山中敬一将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作为前期古典学派加以论述,康德、黑格尔则被称为后期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来源来加以论述。二、前期古典学

8、派(一)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对封建刑法的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提出了自己适应时代要求的进步的刑法理论。(1)反干涉性——刑罚权的根据在于社会契约论(2)反恣意性——罪行法定主义(3)反身份性——刑法平等原则(4)反残酷性——刑罚人道主义(5)反报应性——双重预防的刑罚思想(6)反重刑主义——罪行均衡2、费尔巴哈(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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