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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0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5-24【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法院组织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3条 检察署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举行年终会议,检讨业务得失,并拟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项,经检察长核定行之: 一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 二检察官分案符号。 三检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组
2、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之配置。 年终会议后,遇有人员变动或其他事由时,前项各款事项,由检察长决定之。 第4条 检察署其他职员事务之分配,由检察长决定之。 第5条 检察署应指定人员轮流值勤,办理规定之事项。 第6条 值勤检察官除检察长别有决定外,应处理左列事项: 一以言词告诉、告发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机关将人犯随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缉到场之案件。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送交现行犯之案件。 五应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验之案件。 六其他应即
3、时办理之事项。 第7条 值勤书记官办理第六条案件之纪录及其他应由书记官办理之事务。 第8条 值勤人员办公起止时间,由各检察署自行订定。 第9条 值勤人员承办之案件,应填具值勤簿,于翌日上午送请检察长核阅。 第10条 值勤检察官对于应即时调查之证据及实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为,应为必要之处置,其诉讼程序有欠缺者,并应限期补正。 第11条 值勤检察官承办之案件,无论已结、未结,均应于翌日上午交收发室登记分办。 第12条 值勤检察官对于值勤
4、处理案件有应行回避之情形,应依法自行回避,并报请检察长核办。但遇有急迫情形时,仍应先作必要之处理。 第13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监督该检察署及所属分院检察署与看守所、少年观护所。 地方法院分院检察署检察长监督该分院检察署。 第14条 下列事项由检察长处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执行及考核。 二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书类之核定。 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分组办事及一般人员配置之核定。 五上级机关重要行政函令执行之监督考核。
5、 六人民陈诉事件之处理。 七所属职员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考核监督及任免、奖惩之拟议或核定。 八向上级或有关机关建议或报告事项之核定。 九律师惩戒之移付。 一○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机关业务之联系。 一一有关观护业务之督导考核。 一二检察官协助国家赔偿事件之督导考核。 一三乡镇市调解业务之督导考核。 一四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之监督。 一五其他有关检察及行政事务之处理。 第15条 检察长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检察官一人或数人协同办理。 第16条
6、检察长对该检察署办理之案件,应随时考查其进行情形,并注意其办案期限。 第17条 有关行政事务或法律问题,检察长为征询意见,得召集所属有关职员举行会议。但不采表决制。 第18条 检察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代行职务,并陈报所属高等法院检察署转报法务部。 第19条 检察长每年应召集辖区内司法警察机关举行检警联席会议,以加强检察功能。 第20条 主任检察官掌理左列事项: 一本组事务之监督。 二本组检察官办案书类之审核。 三本组检察官
7、承办案件行政文稿之审核或决行。 四本组检察官及其他职员之工作、操作、学识、才能之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五人民陈诉案件之调查及拟议。 六法律问题之研究。 七检察长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处理。 第21条 主任检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者,由其他主任检察官代理。其仅有一人者,得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代理之。 第22条 事务较繁之检察署,检察长得指定主任检察官一人襄助处理有关事务。 前项主任检察官襄助处理有关事务时,如有意见,应报告检察长处理之。 第23条
8、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之职掌依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检察官办理案件,应遵照有关办案期限之规定,检察事务官应遵照检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办理。 第24条 检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顺序轮分或抽签定之,案件性质须有特别知识或经验者,由专股检察官以轮分或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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