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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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8-1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3条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长名义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质得以各庭、科、室或书记厅名义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4条     本院庭长、评事次年度之事务分配及代理次序,于每年年终会议决定之。    前项决定,应制成事务分

2、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项会议后,遇有人员变动或其他事由须变更前项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时,得由院长征询有关庭长、评事之意见后决定之。    第5条     本院其他职员事务之分配,由院长决定之。    第6条     本院办公时间,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规定。但遇特别情形有延长之必要时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书记厅应派员轮流值日。每日散值后,应派员值夜。    第7条     本院员工到值散值时间应亲注于考勤簿并签名,逐日层送院长核阅。其因事、因病请假者,依照公务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8条     本院职员

3、对于承办或与闻事件未经宣布者,应严守秘密。    第9条     院长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其处理院内事务以命令行之。但寻常事务得命书记厅以传览簿行之。    院长因督促行政事务进行,得酌定办结期限。    第10条     院长之职责如左:    一本院工作计划之决定。    二法律建议案之核定及本院单行法规之核定发布。    三本院庭数之拟议。    四本院职员员额之拟议。    五裁判书之事后审阅。    六编制概算及预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单位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八本院职员之任免、奖惩、监督及

4、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一○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年终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之主持。    一一其他有关院务之处理。    第11条     院长对于行政事务之处理,认有谘询之必要时,得召集庭长、评事会议或行政会议。    第12条     院长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资深庭长或院长指定之庭长代理,并陈报司法院。    第13条     院长为谋审判业务及行政事务之改进,得指定人员担任研究、设计、审核等事宜。    前项人员得指定停止办理案件之庭长、评事担任。    第14条     各庭置庭长一人,评

5、事四人,合议审判诉讼事件。    第15条     庭长之职责如左:    一本庭事务之监督。    二本庭评议之主持。    三本庭关于诉讼进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评事所拟裁判书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备充判例之选择。    六年终会议决议及院长交办事项之处理。    七本庭评事工作之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八本庭所属书记官工作之指挥及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九有关业务改进建议事项。    前项规定,于未设庭长之审判长准用之。    第16条     各庭庭长相互间行政事务之划分与处理,由年终会议或院

6、长征询有关庭长意见后决定之。    第17条     庭长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行政事务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第18条     评事职责如左:    一主办事件内容之审查报告。    二关于主办事件诉讼进行文稿之审核。    三参与评议时意见之陈述。    四主办事件裁判书之撰拟。    五就主办事件对于配置书记官执行职务之指挥。    六其他有关审判程序之事项。    七院长、庭长交办之审判外之院务。    第十五条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于评事充审判长时准用之。    第19条     各庭评事席次,

7、以任职年月日之先后定之,任职期间相同者,以职等高者为先,职等相同者,以年长者为先,其间有断资者,应前后接续计算年资。    第20条     各庭评事因事故致评议缺员时,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评事代理。    第21条     行言词辩论时,审判长认有定额旁听之必要者,得通知书记厅制发旁听证。    前项规定于评事调查证据时,准用之。    第22条     经评议决定之裁判主文,应由各该庭书记科立即公告,抄送文书科,并通知机关以外之当事人。    经评议决定之裁判书原本,应送院长审阅后,制作正本。    院长于核阅前

8、,得指定庭长襄阅之。    第23条     诉讼事件具有参考价值者,应由审判长或评事交文书科摘录要旨连同裁判书正本提出于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审查。    第24条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经由庭长、评事联席会议,以现职办案人员总额三分之二多数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    诉讼事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认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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