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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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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8-1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行政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3条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长名义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质得以各庭、科、室或书记厅名义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4条 本院庭长、评事次年度之事务分配及代理次序,于每年年终会议决定之。 前项决定,应制成事务分
2、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项会议后,遇有人员变动或其他事由须变更前项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时,得由院长征询有关庭长、评事之意见后决定之。 第5条 本院其他职员事务之分配,由院长决定之。 第6条 本院办公时间,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规定。但遇特别情形有延长之必要时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书记厅应派员轮流值日。每日散值后,应派员值夜。 第7条 本院员工到值散值时间应亲注于考勤簿并签名,逐日层送院长核阅。其因事、因病请假者,依照公务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8条 本院职员
3、对于承办或与闻事件未经宣布者,应严守秘密。 第9条 院长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其处理院内事务以命令行之。但寻常事务得命书记厅以传览簿行之。 院长因督促行政事务进行,得酌定办结期限。 第10条 院长之职责如左: 一本院工作计划之决定。 二法律建议案之核定及本院单行法规之核定发布。 三本院庭数之拟议。 四本院职员员额之拟议。 五裁判书之事后审阅。 六编制概算及预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单位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八本院职员之任免、奖惩、监督及
4、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一○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年终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之主持。 一一其他有关院务之处理。 第11条 院长对于行政事务之处理,认有谘询之必要时,得召集庭长、评事会议或行政会议。 第12条 院长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资深庭长或院长指定之庭长代理,并陈报司法院。 第13条 院长为谋审判业务及行政事务之改进,得指定人员担任研究、设计、审核等事宜。 前项人员得指定停止办理案件之庭长、评事担任。 第14条 各庭置庭长一人,评
5、事四人,合议审判诉讼事件。 第15条 庭长之职责如左: 一本庭事务之监督。 二本庭评议之主持。 三本庭关于诉讼进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评事所拟裁判书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备充判例之选择。 六年终会议决议及院长交办事项之处理。 七本庭评事工作之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八本庭所属书记官工作之指挥及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九有关业务改进建议事项。 前项规定,于未设庭长之审判长准用之。 第16条 各庭庭长相互间行政事务之划分与处理,由年终会议或院
6、长征询有关庭长意见后决定之。 第17条 庭长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行政事务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第18条 评事职责如左: 一主办事件内容之审查报告。 二关于主办事件诉讼进行文稿之审核。 三参与评议时意见之陈述。 四主办事件裁判书之撰拟。 五就主办事件对于配置书记官执行职务之指挥。 六其他有关审判程序之事项。 七院长、庭长交办之审判外之院务。 第十五条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于评事充审判长时准用之。 第19条 各庭评事席次,
7、以任职年月日之先后定之,任职期间相同者,以职等高者为先,职等相同者,以年长者为先,其间有断资者,应前后接续计算年资。 第20条 各庭评事因事故致评议缺员时,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评事代理。 第21条 行言词辩论时,审判长认有定额旁听之必要者,得通知书记厅制发旁听证。 前项规定于评事调查证据时,准用之。 第22条 经评议决定之裁判主文,应由各该庭书记科立即公告,抄送文书科,并通知机关以外之当事人。 经评议决定之裁判书原本,应送院长审阅后,制作正本。 院长于核阅前
8、,得指定庭长襄阅之。 第23条 诉讼事件具有参考价值者,应由审判长或评事交文书科摘录要旨连同裁判书正本提出于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审查。 第24条 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经由庭长、评事联席会议,以现职办案人员总额三分之二多数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 诉讼事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认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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