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电司营销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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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电力公司文件鄂电司营销〔2007〕2号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属各供电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电费回收管理工作,公司于2005年1月29日印发了《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考核实施细则》(鄂电司营销[2005]5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现结合公司实际,在对原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公司重新制定了新的《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1—附件: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

2、法(试行)—21—附件: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强化效益观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依据此办法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电费回收工作关系到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实现,必须作为“一把手工程”开展,其考核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电费回收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制度,严肃考核纪律,实行重奖重罚,通过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营销人员催收电费积

3、极性,树立全员催费意识,确保公司电费回收任务的完成。第三条本办法用语定义:(一)应收电费:指当期按国家规定向用户征收的全口径电费。包括目录电费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代征款。(二)应收电费余额:指按财务口径在月末、年末24点时的应收电费账面余额。—21—(三)电费坏账:指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关停、倒闭或企业被工商部门注销以及账龄超过三年以上的经确认难以收回的电费。第四条本电费回收考核实施细则作为湖北省电力公司资产经营指标考核办法的补充,用于电费回收专项考核,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单位。第二章目标与责

4、任第五条电费回收目标为:当年不发生新欠电费,陈欠电费逐年下降,确保应收电费余额下降。具体考核指标由公司每年年初制定下达。第六条各供电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电费回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营销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营销副总经济师及营销、财务部门负责人是电费回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营销部、财务部和电费管理中心是电费回收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第七条从事电费抄核收、电费统计、电费资金及账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电费回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八条 为统一营销、财务统计口径,确保电费回收数据准确一致,以

5、应收电费余额为电费回收考核计算依据。—21—第九条考核指标分为月度指标和年度指标,指标值按如下方法测算:(一)测算原则1、以国网公司下达的应收电费余额考核指标为基础。2、当年电费回收率目标达到99.9%。3、陈欠电费回收率达到省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值。(二)月度指标1、两个考核时间点,分别为月末日、次月5日。2、指标值月末日应收电费余额=应收电费余额月度控制额次月5日当年电费在途资金低于省公司下达的月度控制额(以考核时间点营销系统中应收电费余额计算)。(三)年度指标1、考核时间点定为当年年末日、次年1月5

6、日两个。2、指标值当年年末日应收电费余额=应收电费余额年度控制额次年1月5日—21—当年电费在途资金低于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控制额(以考核时间点营销系统中应收电费余额计算)。(四)完成月度(或年度)指标必须是同时完成月度(或年度)第一、第二个考核时间点相应指标。第十条 客户预交(预存)的电费、预购电时交付的购电费等应与实际回收的电费分别计账,上述资金以当月实际抄表计算的电费为准,转实收的部分才能计入当期电费实收账,作为实际回收的电费计算。第十一条 各单位若发生电费坏账损失(手续齐全),应及时报省公司营销部、

7、财务部,从次月起按核定的损失金额扣减调整以后月度考核指标,年度指标不作调整。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二条奖励(一)奖金来源省公司设立电费回收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电费回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金额为年度电费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二)单位奖1、完成电费回收年度考核指标的供电单位获得单位奖。2、奖励系数依据被考核单位年销售收入占省公司总额比重、—21—月度指标完成情况、客户数占省公司总客户数比重经过加权计算后得到,其权重依次为35%、40%和25%。奖励系数=(被考核单位年销售收入÷省公

8、司年销售收入总额×35%)+(被考核单位完成月指标个数÷12×40%÷12)+(被考核单位客户总数÷省公司客户总数×25%)奖金=奖励系数×奖金总额(三)责任人奖1、完成电费回收年度考核指标的供电单位,其分管营销的副总经济师,以及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财务部主任获得责任人奖。2、根据各单位年销售收入大小分三类,对获奖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7000~8000元。一类: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标准8000元二类:年销售收入20亿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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