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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房地产论文]民事环境侵害赔偿原则之检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课件教案试题论文图书中考高考新课标环境民事侵害赔偿原则之检视一、问题案例:甘肃连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下称“连城案”)甘肃连城铝厂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含氟烟尘,给芦花等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山造成了严重污染,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致使芦花等3乡生态环境全面恶化、人口素质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2、法院判决被告铝厂赔偿原告94万元的污染赔偿金。但被告与判决后仍然继续污染环境。这一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经艰苦诉讼,获得的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承受的损失。94万元的赔偿对于诸多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健康受损、甚至丧失劳动力的人来说,无疑是太少了。而被告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则根本没有涉及。这暴露出我国对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的严重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个法律上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环境民事侵害的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赔偿原则,才能使得法律责任制度实现遏制与补偿的功能,彰显社会正义.环境民事侵害是指由于
3、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导致的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损害以及对环境要素的不良影响。环境民事侵害的范围不仅限于对于人的生命财产和精神的损害,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尽管如此,对于环境民事侵害的救济并未发展出一套新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是纳入侵权行为法中.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谓特殊是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较而言的,一般民事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而环境民事侵权则不需要具备为一般民事侵权所必须的四个要件,侵权行为可能是由于合法行为所引起的,行
4、为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有过错。同时,在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责任承担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被侵权人只能就所受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救济,而无法就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生活乐趣的减损、审美情趣的降低所造成的环境质量损害获得补偿。尽管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不但损害了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也往往伴随着对被侵害者环境质量的损害。问题还不仅止于此,在同质赔偿的责任原则下,生态环境的损害被彻底排除在补偿之外。由于生态环境不仅为某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主体所享有,还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这种公共物品所体现
5、的价值乃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不但难以货币化,而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这样,当环境民事侵权行为发生时,生态价值的赔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如果生态服务的所有权代表能够有机会就其生态环境价值的受损寻求法律救济,则可以认为一个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对于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和公共物品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得到矫正,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
6、与下载服务。中国搜课网http://www.chinasouke.com课件教案试题论文图书中考高考新课标遗憾的是,这只是设想而远非现实。原因是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尽管理论上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也没有明确地计算它为每一个法律主体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几何。不单中国没有这样做,世界上也无任何国家有此先例;不单现在没能这样做,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不仅因为生态环境的价值难以完全货币化,还因为这样设计的制度实施成本过于高昂,以至于丧失了其制度价值。那么,要以法律责任制度来纠正环境民事侵权所带来的
7、对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以及对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生态环境损害,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在我们现有的制度资源中,我们认为,比较简单易行的要数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以同质赔偿原则对环境民事侵害的赔偿救济之不足为切入点,分析论证在该领域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二、同质赔偿原则的不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于损害客体的不同,责任承担的原则也有区别。“对身体或健康的侵害,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致害人必须支付赔偿金。”对于名誉及人格权的侵害,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补充,比如我国。第
8、二种,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比如日本.而对于财产权的侵害,普通法国家一般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德国法上则“赋予受害人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选择权”,以更好地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则认为“损害之赔偿应予恢复原状,如原状之恢复为不可能时,应补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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