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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西通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西通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防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邦业担任主审法官,审判员蒋太仁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彭峭岷担任合议庭评议记录。200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六来、谢继光,被上诉人森钜科技材料(防城)有限公司(下称森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启煌、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2、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于2003年7月26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合同约定,森钜公司将其位于防城港市彩虹桥右侧的厂房工程承包给通道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造价双方确定为168万元。总造价含报建所有部门收费及竣工使用执照取得的相关费用,开工所需地质钻探、钻探后因政府部门要求做的基础施工费,场地平整、清洁费用及所有工料、器具、运输、税捐、保险等费用。天车须出具出厂合格证,主管机关使用合格证。施工工期自开工日至取得使用执照、完工止,总工期为70天(含假日);合同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
3、行了约定。2、通道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在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因工程造价问题与森钜公司协商未果,即单方面正式停止施工,之后也没有复工。3、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于2004年2月24日,共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通道公司施工建设的本案厂房工程进行已建完工部份和未建部份工程造价鉴定,按合同价调整工程造价计算得出鉴定结论是:通道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是1411057.66元;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260510.5l元。按标准定额鉴定通道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2172283.23元。4、森钜公
4、司与通道公司除了签订了一份本案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还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5、经鉴定部门鉴定,森钜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报建费为97783元。6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森钜公司已具备了发包工程的主体资格,且建设厂房在起诉前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森钜公司作为建设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已缴纳了建设方应缴纳的部份费用,没有取得该证是由于作为施工单位的通道公司应由其缴纳的费用未缴,而导致
5、未取得该证。其责任应由通道公司承担。森钜公司的建设工程也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森钜公司已具备了法定的发包条件,通道公司亦具有承包建设的主体资格。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达成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造价为依据,通道公司抗辩称应按标准定额鉴定结论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与森钜公司结算,因通道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通道公司在尚未履行完
6、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的情形下,即单方面正式停止施工,其行为已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森钜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行,因此,森钜公司请求解除与通道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通道公司的单方停止施工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森钜公司请求通道公司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因该项约定确实过高,该院酌情予以变更。双方诉讼前共同委托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合同价调整工程造价,对通道公司施工的厂房已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1411057.66元,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260510.51
7、元,因双方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没有申请对该事项重新进行鉴定,因此,该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l、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二条、第五条第2项、第八条的效力如何?是否已经具备解除该合同的法定事由?2、森钜公司要求通道公司支付违约金151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3、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通道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4、森钜公司还应支付给通道公司的工程款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的第二条中约定建设方应缴纳的报建费及购买天车的费用包括在
8、合同总造价之内,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应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第五条第2项约定是关于垫资建设的条款,该条款亦是双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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