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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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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六讲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一般规定首先,作为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如法定性、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等;作为定限物权的一种,有派生性、受限制性、不完全性。用益物权的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相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权利人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2,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就在于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收益,从而满足用益物权人的需要。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原则。例如,不
2、占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但是地役权为例外。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就我国现实来看,用重大实践意义的用益物权均发生在不动产上,尤其是土地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5,用益物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也就是物权的法定原则,具体而言但是人设定的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用益物权只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法定的用益物权类型范围之内。案例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人的义务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村头5亩稻田的承包经营合同,在耕种的第二年,张某打算将
3、5亩稻田转包,于是找到了同村的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村委会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表示村委会作为稻田的所有人不同意张某转包稻田,认为该转包合同无效。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你是法官如何判案?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在本案例中,张某根据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5亩稻田的承包经营权。从性质上分析,5亩稻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而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村委会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的方式流转,可见转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流转权,同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村委会作为稻田的所有权人无权干涉承包经营权人张某对承包稻田进行转包。案例五关于征收征用及费用某地方政府为修建公路强制征收某村村民依法承包的20亩耕地,没有给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征收补偿费用,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解析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5、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6、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取得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管法54)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三)权利期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7、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四)消灭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范围,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就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建设所使用的只能是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建筑物主要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构筑物是指人工修建的设施,如:道路、桥梁
8、、隧道等案例一某市甲公司拟在其在闹市区的两座“姊妹”楼各30层的地方修建一空中走廊,该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修建空中走廊所需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批准允许其修建,建成的空中走廊视野开阔,可鸟瞰全市,成为甲公司的“城市广告牌”。其后,乙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甲公司“姊妹”楼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建造一座28层的办公大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拟建的办公大楼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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