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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第3期湖北行政学院学报No.3,2006总第27期JournalofHubei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27#法学研究#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权利保障周华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作者简介]周华斌(1978-),男,湖南新化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摘要]高校学生在面对学校管理行为时,不得不放弃一些相关的基本权利,甚至连宿舍住宅权都会屡遭侵犯,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余毒的产物。学生对其宿舍应拥有法律意义的住宅权
2、,学校宿舍管理行为属假行政行为。随着法治的发展,拉班德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日益收缩其地盘,而依据德国法学家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的拓展,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属公共管理行为,根据/公共0相对性原则,此项公共行为只能在学生的起居室以外的地方实施,对某一特定的学生起居室的管理是特别管理,而特别管理行为则以不侵害特定对象权利为前提。[关键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特别权力关系;学生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06)03-0036-04尽管学生公寓管理体系日臻完善,但仍有相的
3、问题。5长江日报6曾经报道武汉市某学校宿舍当部分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尚未濡染后勤产业化管理员私配钥匙擅闯学生宿舍收缴大功率电器的之春风,法律法规对学生私权保护仍是莫衷一是,事件,接着又在湖南某些高校出现了类似事件。这无疑催长了宿舍管理人员的权欲。然而,以刘人们开始关注与学生生活起居息息相关的问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为起点,司法的阳光开始照耀题)))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那么,学生对其高校这个科学的殿堂。这仅仅是高校管理法治化宿舍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之/小荷0才露尖尖角,还有许多更普遍更严重更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应该如何确立相
4、应迫切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笔者谈谈宿舍管理的救济机制以保障学生的权利呢?针对以上问收稿日期:2005-03-05¹考虑到高校正在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本文只讨论以下情景下的高校宿舍管理行为:学生宿舍系高校财产,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能够深入到学生宿舍,高校内部的后勤管理体制则在所不问,在完全后勤社会化的条件下,学生住宿问题与学校相对脱钩,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一般难以延伸至宿舍。2006年第3期周华斌: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权利保障37题,笔者拟从法学的角度做出分析。规定的是高等学校行使的权利种类,由于5教育一、学生对宿舍享有的权利及宿舍
5、管理行为法6同时规定了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高校以及的性质高校与受教育者(学生)之间的关系,5教育法6第我国5宪法6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此处高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校行使的权利,相对国家而言是权利,相对于学生民的住宅。法律上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而言,则是权力。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高校依这里强调的/场所0仅限于供人居住,既包括经常/职权0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否必然带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临时居住的住宅,同时包括营有/权力0色彩,是一种权力行为(行政行为)吗?业性的旅馆
6、、饭店等供人居住的客房,还包括渔民这就需要具体考量高校实施该行为时高校与学生家居的船只。学理上的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学生公之间权利冲突的种类了。寓是否属于/住宅0的范畴,学界也仁者见仁,智者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见智。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1](P176)学生公寓的宿舍究竟是不是属于法律上的住为的存在。只有同时满足此四个要件,才属宅范畴呢?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于行政行为,否则是非行政行为。而有些法律行第一,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额相为表面上是行政行为,实质上却是非行政行为,学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
7、对等的原则,学生在履界将其称之为假行政行为。根据王名扬教授的观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同时获得对宿舍的居住权。学点,假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的不存在:包括物质上生入住宿舍行使居住权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的不存在和法律上的不存在。物质上的不存在是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指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假行政行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为;法律上的不存在是指没有运用行政权能所作[2](P166)宅0含义是一致的,从而学生也就获得了住宅权。的假行政行为。高校宿舍管理员的身份及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学生对宿舍实施了居住的管
8、理行为形形色色,若这些管理行为存在法律上行为,学生入住宿舍后,长时间、稳定地居住在特的不存在或物质上的不存在就可将其归类于行政定的房间里。第三,从主观方面讲,学生对宿舍有行为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