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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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

2、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四条9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条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第六条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第二章收样第七条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

3、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第八条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第九条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9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接收时应进行登记,加贴唯一性标

4、识,备样应按相关贮存条件要求妥善存放。第十二条登记完成后,打印检品卡和检品送达记录单,将加贴唯一性标识后的检验样品、检品卡及企业标准送交检验科室。第十三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所抽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第三章检验第十四条检验科室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严格按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提供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第十五条检验科室按

5、细则规定编制每类样品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测报告书模板。第十六条检验科室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设备、标准品、试剂、检测方法、环境设施等要素进行确认。第十七条检验人员9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检验人员必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第十八条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包括复测)后,将检验结果及记录送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逐项核对检验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按各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条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

6、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检验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检验室负责人应对样品的检测过程实行监督,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四章检验结果报送第二十三条报告文员按照任务计划打印报告,经审核批准加盖报告专用章,方可按要求报送。第二十四条9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

7、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认后,报请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基本信息表》,并将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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