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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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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程序情况 我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规范检察院与法院在民行司法工作联系中的程序,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双方的配合与协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平等协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档案法》、《保密法》的
2、规定。关于调阅、复印卷宗方面。我院做法是(1)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该案审判卷正卷卷宗。(2)、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民事诉讼卷宗。(3)人民检察院调阅民事诉讼卷宗应严格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填写《借调(借)阅卷函》,加盖院印或(科室)印章,由民行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4)人民检察院调阅民事诉讼卷宗的时间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应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不超过六个月。(5)人民检察院在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期间,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
3、人等需要查阅5民事诉讼卷宗的,应按照《档案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民事诉讼卷宗的规定,严格手续,提供查阅,但不得向外转借。(6)查阅卷宗时,由检察人员持调卷函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予配合,并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该案已裁定再审,应将该案再审裁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应暂缓查阅卷宗,中止审查。(7)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调(借)阅案卷,人民法院未装订归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完毕,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调(借)阅卷手续。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一个月内装订归档的
4、,人民检察院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8)检察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民事诉讼案卷正卷的有关材料,由法院档案管理机构统一加盖证明章证明材料来源。(9)借阅的案卷资料,检察机关应该在三个月内归还。(10)人民检察院在使用民事诉讼卷宗过程中,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诉讼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完善检务公开
5、,舆论监督制度情况一、要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检察机关要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助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二、要努力提高民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一要通过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措施,加强民行
6、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综合素质,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着力解决机构设置、力量调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二要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能力,实现“三个提升”5,在办案数量上有所提升,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减少涉诉上访率,促使其尽可能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办案质量上有所提升,努力提高抗诉案件的成功率;在办案效率上有所提升,严格按法律要求,加快案件立案审查及提请抗诉的进程。三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民行案件监督考核标
7、准,规范民行检察的途径、程序,逐步建立民行检察案件信息库,及时收集和总结开展民行检察的经验,努力提高民行检察水平。三、要健全民行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民行检察工作一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情况互通,加大与审判机关、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案源,解决群众不知道、不了解、案源匮乏的问题。二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听取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制度、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解和解制度、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案件协调制度、工作
8、研讨制度、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等制度,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三要构建完善的民行检察方式体系。采取抗诉和非抗诉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裁判,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非原则性错误的裁判或审判行为,采用给法院发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是很尖锐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力促当事人和解,以达到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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