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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1
《冲突与创新—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培训主题:冲突与创新—《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培训时间:2007年5月26日(周六上午9:00—12:00)培训地点:北京市工人俱乐部(虎坊桥)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闯法官(根据会场速录稿进行文字整理,未征求讲课人意见。仅供参考。)主持人: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今天是我们北京律协举办的首场有关《物权法》相关法律常识的培训,我们很荣幸的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王闯法官。他参与和负责起草了多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我们大家经常在工作中运用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和
2、《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今天王老师给我们准备的讲课提纲可以看出,他讲课的内容与我们广大律师的业务密切相关,相信他的讲座能给我们止疑解惑,给我们业务带来很大的帮助。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闯老师给我们讲课。王闯法官: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在这里与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们,共同的探讨一下《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方面的若干问题。我们知道前不久也就是3月份,本届人大的第五次会议经过第七次的审议终于通过了《物权法》。一部法律经过七次审议方才通过,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也是第一个。由此也可以看到,《物权法》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
3、乃至国计民生中占据了多么重要的地位。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性,我无需多言,因为我想在座的各位也都知道。今天主要来探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几个问题。我们的《物权法》在第四编,从第170条到第240条,分为四章,通过71个条文来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了担保物权。可以说对这四章71个条文我总体的评价就是八个字,那就是“创新不多,冲突不少”45。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物权法》也就是担保物权编,它是在大量地沿袭了1995年的《担保法》以及2000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担保物权的一些制度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从而导致了这样的局面
4、。如果要是从纯粹创新意义角度而言,我认为整个《物权法》的第四编,真正有创新的制度规则没有超过10个。我们简单的进行一下梳理。第十五章就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在这里面我认为真正有创新的或者是比较具有创新意义的就是第177条。第177条统一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比如说主债权获得清偿,担保物权实现,或是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再有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灭原因。这是以前《担保法》,包括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统一规定过的,所以第177条对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的明确规定是《物权法》第五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担保物权编的重要体
5、现。此外就是第十六章抵押权,我想在座的各位在一些报刊上可以看到,或听其他的一些学者讲课的时候也知道,第181条、189条、196条规定了一个纯粹创新意义上的制度,那就是动产的浮动抵押制度。此外,抵押这一块还比较有创新的,就是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的确定原因。另外,第194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顺位和变更抵押权的顺位,这个是以前《担保法》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的。就是这几条具有纯粹的创新意义。当然第195条也规定,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实现方式存在争议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来执行抵押权。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在抵押权
6、实行阶段的一种突破,避免了原来由于对于抵押实现方式有争议而导致抵押权实现起来需要一个漫长的审判阶段的局面,从而使抵押权使用起来更加便捷、更加经济、更低成本,这也算是比较有突破性的规定。第十七章中的创新就是关于质权的。这里面的创新基本上有三个。一个是规定了允许设立最高额的动产质押,另一个是允许在基金份额上设定质押,还有一个是允许在应收帐款上设定质押,这些都是具有纯粹的创新意义的。此外它还承认了责任转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认了承诺转质。所谓的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45指如果我把我的一辆车,或者是一块手表为银行设定一个动产质押之后,银行如果经过我
7、的同意,在质押物之上又为别人设立一个质权,那么在原来质权之上成立的新质权,就是承诺转质;如果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进行转质的话,这个时候就构成了责任转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认承诺转质,但是否定责任转质。我们《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又往前走了一步,它承认了责任转质,只不过由于没经过我的同意,银行或其他质押权人倘若给我造成了损失,要对我进行赔偿。第十八章是留置权,这里我认为真正有创新意义的就是一个条文即第240条。第240条单独规定了留置权本身有特殊的消灭原因,那就是当你的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留置权消灭。此外这一章里没有更多新的内容。当然也
8、许有观点认为这里面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即在你的被担保债权和留置物之间要存在同一性。当然《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除外,这就是所谓的商事留置权。关于商事留置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早已做了规定,所以这个并不是《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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