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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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案例背景]1998年10月,被告(某市兴隆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原告(某市佳丽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在投标书上报价装修款一栏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后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2月初协商定约,并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的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期总承包,装修工程应于1999年8月底完成。合同第3条规定:“装修款暂定100万元,具体预算由乙方提出后经甲16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合同

2、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原告便开始购料施工。1999年3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因为某些装修项目调整及材料涨价等原因,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00万元。被告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便中止了装修工程。同年4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原被告双方及建设银行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161999年10月底,原告装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被告同意接受。该酒店很快开业,但被告拒绝支付170万元的工程款。其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价款的一倍,由于该酒店属于国有,应

3、当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进行审计。1999年11月初,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提出没有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但工程款按市价计算过高。被告提出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并认为原告迟延完成工程,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又发生争议,经长达一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便于200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责任。16[处理意见]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n一种观点

4、认为:本案中三方最终签定的价款协议书规定价款为2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支付价款;但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工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n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是合理的。该工程款确实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予以调整。n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价款。16一审法院最后采纳第三种意见,指定该市某鉴定机构对该工程装修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按照市价计算,认定工程款为1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了该鉴定结论,

5、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再支付120万元工程款,同时,按照合同第5条关于“甲方应当向乙方按期交付工程,每迟延一天应当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9万元违约金。16[案例分析]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工程款的确定。有民法专家认为,被告应当按照三方最终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其提出的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在于:第一,投标书中所提出的工程款不能作为最后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关于投标书与合同的关系。工程合同相对于一般的

6、交易缔约过程更为复杂。一方在投标以后,另一方接受其投标,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在中标以后,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16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投标法强调应当按照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

7、合同,这就表明如果合同书和投标书的内容不一致。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第二,关于合同的价款16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书如何确定工程款?根据合同第3条规定:“装修款暂定100万元,具体预算由乙方提出后经甲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从该条规定来看,实际上确定的是一个特定价款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款,所谓“暂定100万元”并不是最终的工程款,不能认为工程款是100万元。合同约定“具体预算由乙方提出后经甲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工程

8、款在以后确定。第二,一旦工程款确定下来,则不能对该工程款再进行变更。16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也完全是按照该条的规定来确定工程款的。1999年4月底,双方就工程款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原被告双方及建设银行均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由此表明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价款协议书实际上是按照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所具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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