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014042
大小:15.2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4-29
《最高院判例抵押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与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最高院判例:抵押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与效力裁判要旨:1.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案涉土地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债权人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抵押权。2.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张掖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林立礼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一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2、韶中法民二初字第27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5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16号再审合议庭法官:高晓力、黄金龙、宫邦友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案件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凯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航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韶关分行)。一审被告: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塘海公司)。一审被告:林立礼。2014年9月28日,建行韶关分
3、行与金塘海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建行韶关分行向金塘海公司提供5995万元贷款,并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等作出约定。2014年9月28日,建行韶关分行与凯航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凯航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因凯航公司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且凯航公司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建行韶关分行有权要求凯航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凯航公司的原因,合同约定的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尚未
4、办妥。2014年9月28日,建行韶关分行与林立礼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林立礼愿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9月29日,建行韶关分行依照《贷款合同》约定向金塘海公司发放了5995万元贷款。该贷款到期后,金塘海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4月3日,建行韶关分行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塘海公司立即清偿贷款本金5995万元及利息;凯航公司、林立礼对金塘海公司拖欠建行韶关分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对建行韶关分行要求金塘海公司
5、偿还借款本金599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凯航公司与建行韶关分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因凯航公司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且凯航公司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建行韶关分行有权要求凯航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林立礼与建行韶关分行在《自然人保证合同》中约定,林立礼对金塘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凯航公司、林立礼应对金塘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凯航公司仅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
6、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金塘海公司偿还本金5995万元及利息给建行韶关分行;凯航公司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金塘海公司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立礼对金塘海公司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凯航公司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问题。诉讼中,建行韶关分行与凯航公司均陈述曾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办理不了。对办理不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虽各执一词,但双方的陈述均显示因为土地原因办理
7、不了抵押登记手续。而凯航公司作为涉案抵押物的提供者及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有义务保证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能办理抵押登记,而本案因其提供的土地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其上诉主张非因其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建行韶关分行与凯航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如果因凯航公司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且凯航公司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建行韶关分行有权要求凯航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凯航公司对金塘海公司尚欠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
8、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凯航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凯航公司是否应就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向建行韶关分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凯航公司与建行韶关分行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凯航公司以张国用(2013)第134394号和张国用(2013)第1343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两宗土地在6000万元限额内为金塘海公司与建行韶关分行之间《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凯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