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文献综述】

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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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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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抵押物转让会牵涉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这三方的利益,这是我研究这个选题的主要目的,本人认为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而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主要是为了抵押权人方便行使追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物权法》19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并不是限制了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处分权,而是更好的保护了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屮,关于抵押权转讣模式的规定相同Z处存在着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法律既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同吋又设定

2、抵押权的清除制度。R法国法并不承认抵押物转让价金具有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亦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此外,其明显特征是:徳国赋予受让人以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并仅以此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有限的保护;且德国法亦不承认在抵押物转让价金上可成立物上代位。而口本的立法模式基本上继承了法国法模式的主要内容,但也有自身的创新之处。一方面,日本法在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的同吋,授予抵押物受让人以涤除权;另一方面,日木法乂规定抵押权物上代位之范围包扌舌抵押物转让的价金。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制度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的“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

3、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更加注重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通知与否是由抵押人控制的,而同意与否则是由抵押权人控制的。在通知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只是被动地受领转让抵押物的意思,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影响抵押物转让;而同意则意味着抵押权人取得了主动的地位,抵押物转让是否能够发牛效力将直接由抵押权人决定。我国对于抵押权转让制度还规定了代位清偿制度及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抵押物追及力的核心在于抵押物的处分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有观点认为:在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性的前提下,应当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目的在于方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

4、使追及权。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负有通知义务,这可以加强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一方面,告知义务木身并不是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即使抵押人提前告知,抵押权人也无权阻止抵押人传让抵押物;另一方面,告知只是履行抵押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它不会影响到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但是木人不太赞同其观点,我认为由于已存在着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所以并不需要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但是岀于方便抵押权人行使

5、追及权考虑,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而并非上述观点中的应当。当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需要向第三人行使其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对于己登记的,如果第三人是知道该抵押物是设立抵押的以后,仍然受让该财产,则意味着他自愿接受了可能受到抵押权人追及的风险,,法律没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保护。但是法律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涤除权,即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无负担的所有权。当然,抵押权人追及权的行使要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追及的效力将被善意取得否定。也就是说,

6、抵押权人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取决于第三人受让时,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在某些情况下,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可能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的抵押物已经设立了抵押,在此情况下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我们称为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的抵押物并没有登记,而转让人也没有告知抵押物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二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原因而造成登记的材料中没有对抵押物的情况予以记载,而抵押人乂没有向受让人告知抵押物己经抵押的事实。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则抵押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及并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综上通过对国内外抵押物转讣制度

7、的比较,通过研究和分析一些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观点,本人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有点多此一举,抵押物转让无需通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抵押物转让需要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抵押物的利用,也许会有观点认为如无需抵押权人同意,那么如何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呢?其实既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又要使抵押物得到充分的利用,无需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制度”,因为抵押权人还有一个追及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告知”抵押权人即可。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止于善意第三人,当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并H赔偿损失;如受让人是恶意

8、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进行追及,要求受让人清偿债务。止是由于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可以很好的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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