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开题报告】

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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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该转让行为时有效还是无效呢?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那么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是应该“同意”呢?还是应该“通知”?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抵押

2、物转让同意制度”,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从注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这种价值取向的改变是否符合现代社会?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对于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同意”或“通知”是否多此一举?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在实践中,抵押物的转让,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如果直接运用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那么不仅可以提高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又使抵押物得到债的保全。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1、研究目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制度,两者从注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到

3、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无论是哪个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本文将通过对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的研究,来阐述如何在保障抵押物债的保全的前提下,又提高了抵押物的利用效率。2、主要内容:①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都只片面的注重了一个方面,其实只需保证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就可以达到双赢局面。2②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当受让人是善意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代为清偿,清偿后,受让人有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而当受让人是恶意时,那么受让人无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③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准,而动产抵押则以交付为准,但是登记可以对

4、抗善意第三人。④动产抵押只交付未登记,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研究大量的参考文献,了解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各家的观点。比较法:比较国内外关于物权法转让的有关规定。逻辑思维方法: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通过逻辑思维的分析,来阐述论文的观点。例举法:通过举例来证明观点的正确性。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1]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74-1180.[2]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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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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