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明细表投资收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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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资产持有期间收益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

2、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时收益确认一、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二、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

3、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三、股权转让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

4、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此外,对于分次投资、分次转让的情形,应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精神,按照加权平均价计算各次的股权转让成本。四、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特殊情形1.投资企业

5、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2.投资企业清算后股东分得的资产金额税务处理(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

6、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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