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期末论文-论侵害债权及其法律救济写好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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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期末论文论侵害债权及其法律救济(1072620072370;07级民商法;薛鹏)论侵害债权及其法律救济【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结合的产物,是作为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的例外,是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束缚的突破。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权利的绝对不可侵性,它并没有泯灭债权与物权的二分法。并且,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物权的对世性与债权的对人性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是依照同一标准即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对物权与债权进行度量的结果。从对权利效力范围的分析,债权与物权一样

2、也具有对世属性,只不过在任何权利都不能侵害的这个对世下,物权基于他的公开性特征而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相反债权是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其具有秘密性而使得他的这种权利的对世性大打折扣,使得确立对侵害债权的保护有其法律的依据。然而,毕竟侵害债权制度是对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对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意思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强制赋予。这使得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是以牺牲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在意志自由让步的情况下被肯定的,所以,在适用上必须谨慎,这样既是基于利益价值衡量的考虑,也是适应紧随现代民法理论发展的步

3、伐,所以在对侵害债权成立的认定上应给于严格,以此达到价值利益冲突之间的衡平。在此种背景之下,侵害人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直接故意、存在合法债权以及行为人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一体构成侵害债权的判断标准。除此以外,对于侵害债权的救济乃是此项制度被确立的价值目标之所在,对受害人给予法律救济以此达到对债权人利益的完满、十足的保护,这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这种终极目标之外在体现。【关键词】侵害债权;债之关系;相对性;利益衡量;构成要件;法律救济一、引言债权者特定人(债权人)对他特定人(债务人

4、)请求其为特定行为之权利。〔1〕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①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此种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称之为债权的相对性。(RelativitatderFord—erung)〔2〕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致债务不履行时,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事务及理论上发生一项重大争议:第三人得否侵害债权?例如,甲出卖某车于乙,交付前被丙不慎毁损,致甲给付不能时,乙就其所受损害,得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3〕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更有详细探讨的必要。二、侵害债

5、权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演进分析侵害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害债权专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广义的侵害债权不仅包括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还包括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债权的侵害,一般所说的侵害债权采取狭义,即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4〕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Injuringobligatoryrightbythethirdparty)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5〕在英美国家中,由于其法律中并无债的概念,故不存在侵害

6、债权的说法。他们将侵害债权的行为称之为妨害合同权利或合同关系(Inter-ferencewithcontractright∕relationship),与此对应的制度是“引诱要约②”(Inducementofbreachofcontract),即指干涉合同的侵权行为人采取说服、劝告、胁迫等方式,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造成合同不能全面、适当的履行。〔6〕《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关系的行为这样定义:“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事关系一般都可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得利润是受

7、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的干涉该权利,无论是阻止合同的订立或是干涉合同履行的行为一般称为干涉预期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7〕通常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首创于英国1853年lumleyv.Gye一案的判决,明确地提出了债权可以被第三人不法侵害的理论。该案中,原告与一女演员签定一个合同:该演员在三个月内,只能在原告的剧场演出。被告明知此合同的存在,仍引诱该演员违反合同规定离开原告剧场,到其他剧场演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同关系,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8〕之后,债权可被第三人不法

8、侵害的理论逐渐被一些国家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时,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民法典》以高度抽象的方式对一般侵权责任原则作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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