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人事资讯丨对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不要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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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不要太任性近三年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试用期劳动争议纠纷460余件。就试用期相关问题的处理,北京一中院法官在积累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中肯意见和建议。情形一:多次约定试用期柴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冇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刀的试川期。柴某于试川期届满时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柴某再次入职,双方签订基木内容同前的书而劳动合同,只是变更为副总经理。然而试用期满麻,公司以柴某于试用期未达到公司岗位考核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

2、二次入职根本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签订的笫一份劳动合同因柴某在试用期内辞职而提丽解除,导致柴某实际未经公司正式录用,第二份劳动合同与前次劳动合同的职务冇重大变化,考虑到工作稳定性,双方按照国家关于试用期的法律约定了权利、义务,关于试用期的第二次约定有效。法官建议: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笫二次录用劳动者,还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第二次录用时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还能否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来

3、看,在于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Z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者离职后的再次招用,还是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山。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司的答辩意见,支持了柴某的诉讼请求。情形二: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某公司与邢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一年的合同期限及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公司每刀5口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邢某工资,刀工资为7500元,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4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与邢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邢某2008年1月15日至2月1日的试用期

4、工资2896.55元(4500元/21.75天xl4天),扣除个人所得税104.66元,实付2791.89元;支付工资后,同时解除原劳动合同。此后邢某起诉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法官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规定,试川期工资必须满足三个限定性标准:即在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前提卜不得低于木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该劳动者工资的80%。木案屮,邢某月工资为750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邢某试用期内的刀工资收入应当不得低于6

5、000元,根据邢某的出勤天数冀当月工资应当为3806.07元。公司向邢某支付的工资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足。悄形三:肆意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H,约定试用期为6个刀,余某任前期开发部经理,试用期的工资为每刀3000元。试用期期间,某公司向余某送达了终止试用期通知书,称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制度》,决定终止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至2008年12月。余某称从未见到过《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制度》,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官建议:从法律规定来看,和通常情形下的用人单

6、位的单方解除权相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本案屮,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招聘余某时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员工试用期转止考核制度》告知余某,某公司向法院捉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试用期间余某不符合录川条件,故某公司与余某解除试用期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支付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00元。■司法观察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太“任性〃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说,在涉及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绝

7、人部分均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引发的,劳动者一般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撤销解除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核心在于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和通常情形下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相比,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在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卜-,丿IJ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实给法律适用提出的

8、难题在于如何判断劳动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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