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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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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法律关系与医患权利义务研究石滨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副主任医师1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医患的权利义务2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3一、医疗行为1、狭义的医疗行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4狭义的医疗
2、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62、广义的医疗行为(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7(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
3、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8(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9(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
4、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10医疗行为的特征(一)医疗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英国民事责任和人身赔偿皇家委员会认为:在医生与其病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几乎是独特的关系,在医疗方面作出的决定包含有某些风险,有时是灾难的,甚至是致命性的风险。111、医疗器械何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就医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本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12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作为医者,无论具有多么高
5、超的医术,都无法绝对保证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只会向“获益”的方向发展。13(二)医疗行为具有试验性接诊→推断可能所患疾病→鉴别诊断→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调整治疗方案医疗行为应以诊疗时一般加以承认的医学专业修养为标准14(三)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虽然某些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危害风险),但这种风险相对大众健康来说,具有抢救生命获恢复健康的极大潜在价值,或是唯一的价值手段,并且选择其进行医疗行为也是就医者的意志。因此,法律允许这种具有侵袭特征的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可允许危险)。15可允许
6、危险判断的标准1、主观上实现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有无履行注意义务,即以足够的谨慎和勤勉高度注意,保护患者生命健康之权利;有无确定患者的疾病与健康状况是否属于这种侵袭性医疗行为的适应症;有无给予患者充分的说明及采用相应的预防危险结果发生的防范措施。162、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的主体:实施前有无认真全面地检查患者身体,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防范风险结果出现的措施;验证实施仪器、设备与药物的性状;实施时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实施前诊断不相符合的医学问题时,在无生命危险的情
7、况有无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说明,获得患者和/或家属许可实施新的变更的医学行为。173、医学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成熟、稳定,得到医学界认可的特点;对于实验研究性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医学上是严格控制的,必须在经过完整的动物试验研究基础上,获得专门机构部门的认可,才能实施临床行为;在试验前,必须向就医者以书面形式忠实、全面地告知与说明,并获得就医者的理解,签名同意。18(四)医疗行为是以自然科技为基本内容与方法的行为一般劳务行为→仅以行为人的自由意见为基础医疗行为→医学技术发展水平为基
8、础论断医疗行为的责任时,不能舍弃科学技术的要求,而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来判断。19判断医方对患者实施的治疗是否妥当,必须以实施特定的医疗行为时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为依据,脱离当时与当地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过高地要求医疗行为的科学水平是不合适的。20(五)医疗行为具有“公共性”宗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为“准公共产品”(能源、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社会保障……)21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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