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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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法律关系及医患权利义务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解读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方与患方形成共同主体,而客体则是医疗服务行为。在构建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是成为构建此关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2、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3、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4、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在一般情况下,主观病历的查阅、复制应受到限制。但在诉讼中,还是应当允许患者查阅、复制所有病历。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

5、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医疗机构组织实习人员在严格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医学观摩活动,可以允许。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诊疗若未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则只赔偿增加的不必要的费用;若造成新的伤害,则应考虑过错、因果关系等确定损失范围。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条精神上的意义更大。医疗纠纷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界定的新变化变化一:民事赔偿领域“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替代“医疗事故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6、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化二: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适用规则发生改变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三:对知情同意书面告知的对象、内容和形式提出新要求1、关于医生告知的对象,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关于医生告知的内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3、关于医生告知的形式:签署知情同意书4、对患者告知的例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

7、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变化四:新设立的三种法定情形直接推定医疗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围手术期检查不完备,术后观察不仔细,造成严重后果(1)术前检查不完备,该做的检查没有做,违反诊疗常规。检查做了,回报结果没人看。 (2)术后观察患者病情不仔细,忽视患者症状,违反诊疗常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熟人看病,简化诊疗程序,不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熟人好办事是目前整个社会的不可回避的现象,医疗行业也不例外,熟人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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