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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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摘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关键词]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5)05—0122—O30nTheoreticalSystemofJurisprudenceofChinaZHAOXun,WUYong(LawSchool

2、,Hunan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Abstract:Theresearchobjectofjurisprudenceisextremelycomplicated,sodoesthetheoreticalsystemofju2risprudence.Thetheoreticalsystemofjurisprudenceinourcountryislackofstudy,whichleadstochaosandcon2fusionintheteachingmaterialofjurisprudence.Themostsignificant

3、partsofreferencesinwesternjurisprudencesystemarethethree-folddivisionandcomprehensivelaw.Thetheoreticalsystemofjurisprudenceofourcountryshouldbeaunitythatconsistsofontology,valuetheory,andoperationtheory.Keywords:jurisprudenee;threefolddivisionlaw;comprehensivelaw;valuetheory一问题的提出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

4、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要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造法律?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

5、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定的所指,……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肓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其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law)或关于法律的(aboutlaw)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

6、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X①②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屮国评论》(香港)1995年5月,总第5期.[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年英文版,第1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收稿日期]2004・07・07[作者简介]赵迅(1962―),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

7、生.研究方向:法理学1第19卷第5期2005年09月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u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ol・19,No.5Sept.2005©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分的研究。因此“,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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