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348858
大小:56.52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23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川心仲裁规则。4.2答辩书还可包括:(一)对有关指定独任仲裁员和指定机构的任何建议的评论;和(-)依第8条,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书。4.3被申请人应将任何答辩书的一份副本送交登记官,并向登记官确认有关副本已送达至另一方。4.4未送交答辩书将不应妨碍被申请人在答辩屮否认申诉或提出反申诉的权利。第5条中心提供的协助5.登记官应根据仲裁庭或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为进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和协助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仲裁庭在开庭期间的适当膳宿、秘书协助和翻译上的便利。第6条仲裁员人数6.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应指定一名仲裁
2、员担任独任仲裁员。第7条独任仲裁员的指定7.1如果将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任何一方可向当事另一方提出一名或多名人选,其中一名将担任独任仲裁员。7.2如果当事各方在收到当事对方依第7.1款作出的建议后二十一(21)日内未能就选择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该独任仲裁员则应市当事各方同意的指定机构指定,或如果当事各方同意的指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一方的有关请求后二十一(21)日内拒绝指定或未能指定仲裁员,主席应尽快作出仲裁员的指定。7.3如果当事任何一方不愿提岀一名或多名独任仲裁员人选,任何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员。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后尽快作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7.4对依第7.2和7.3款委托主席作
3、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笫8条三名仲裁员的指定&1如果将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各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该两名仲裁员选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将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8.2如果当事一方在收到当事另一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未能将其已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对方,贝!]:(一)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以要求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或(二)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当事各方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一方的有关请求后二十一(21)H内拒绝指定或未能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一方可要求主席指定第二名仲裁员。&3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
4、仲裁员被指定后的二十一(21)日内就选定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首席仲裁员应由指定机构指定,或如果当事各方事先未能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或事先约定的指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指定,则由主席依据第7条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同样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7.4对依第&2或&3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第9条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9.1如果仲裁涉及三方或更多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应尽力就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如果在收到仲裁通知之口起二十一(21)口内,当事各方未能就指定仲裁员程序达成协议,主席应在收到当事一方的请求后尽快作出仲裁员的指定。8.2对依第9.1款委托主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异议。第10条向指
5、定机构提供的资料9.1依第7或8条的规定在要求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当事一方应向指定机构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产生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合约副本,以及如果合约不载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副本。指定机构可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指定机构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资料。10.2如果提名一名或多名人选担任仲裁员,应写明他们的姓名、地址、国籍,并应对他们的资格作出说明。第11条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11.1在依本规则指定仲裁员的过程中,主席应对当事各方在协议中就仲裁员资格提出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保证指定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如果当事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主席还应考虑指定与当事各方具有不同国籍的仲裁
6、员的适当性。11.2仲裁员无论是否为当事各方所指定,在依本规则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应保持完全独立与公正,不应代表当事任何一方。11.3准仲裁员应向指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一方披露有可能造成对他的独立和公正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11.4任何一位被指定或选定的仲裁员应向当事各方披露上述第11.3款所提及的任何情况,除非该情况己告知当事各方。第12条对仲裁员的异议12.1如果存在着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可对任何仲裁员提出异议。12.2当事一方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只有根据其作出指定后才得知的理由,才可对该仲裁员提出异议。第13条异议的通知13.1拟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一方
7、应在收到对该有异议的仲裁员的指定通知后十四(14)H内或在当事方得知第12.1或12.2款提及的情况后十四(14)H内提出。13.2对仲裁员的异议应通知当事另一方、有异议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其他成员。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市。从登记官收到异议通知时起至异议被解决或对异议作出决定之前,仲裁应暂停。13.3当事一方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当事另一方可以同意该异议。仲裁员也可以在异议提出后辞职。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不意味着承认了提出的理由的有效性。在这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