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镇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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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南镇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 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6〕17号)和《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关于实施“五年攻坚战、共圆小康梦”六大行动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贵发〔2015〕17号)文件精神,确保2016年贫困村脱贫摘帽和2018年全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特制定

2、本方案。  一、贫困户脱贫销号  (一)脱贫计划。  2015年全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709人。计划2016年全镇脱贫809人;2017年脱贫581人;2018年脱贫319人;(二)脱贫标准。贫困户脱贫按照“八有一超”脱贫标准执行。“八有”指有稳固住房、有水喝、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险、有电视看、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一超”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有稳固住房。即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以

3、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同已有住房。2.有水喝。即通过打井、水窖、水柜、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3.有电用。即家庭接通生活用电。4.有路通自然村。即20户以上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含)以上的路,机动车能安全通行。5.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6.有医疗保险。即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有电视看。即家庭有电视观看,能收看中央或广西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8.有收入来源。即有劳动能力

4、的家庭具备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达标:①人均耕地0.5亩(含)以上;②人均山林地1亩以上;③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④有养殖收入;⑤家中有成员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创业致富有收益能解决生产生活的;⑥其他收入。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达标。9.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即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以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常住人口数。每个贫困户都要建有收入台账,全面真实记录年内各类收入和购买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经营性支出。贫困村第

5、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要指导农户做好收入记录。  (三)脱贫认定程序。每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按照入户认定、村级评议公示、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确认五步程序进行。1.入户认定:每年6月底(第二批在10月底前),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验收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同),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乡镇脱贫户脱贫计划及脱贫预选对象,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逐一入户核验,达到脱贫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

6、”验收表》(格式详见附件1),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均签名确认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交村民委员会。2.村评议公示。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贫困户脱贫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村级初审名单,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3天(格式详见附件2)。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村“两委”在《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双认

7、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批在7月底前,第二批在11月底前)。3.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审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提出贫困户脱贫乡镇审核名单,并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3天(格式详见附件3)。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一并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批在8月15日前,第二批在12月15日前)。4.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

8、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户脱贫乡镇审核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定,提出《贫困户脱贫县级审定名单》,向各乡镇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审批文件,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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