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032732
大小:36.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16
《漯政办〔2013〕-漯河市人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漯政办〔2013〕29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2、、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审计、信访、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
3、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各类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属于保障性安居
4、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二)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三)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为国有土地且其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符合法定要求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
5、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
6、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户数在3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划转到市、区财政部门监管的房屋征收资金账户,专户储
7、存,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
8、事项书面通知房管、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被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