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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6
《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实施办法-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针对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以下简称产权分割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营科技园是入驻主体为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符合各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园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经各区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可以进行产权分
2、割登记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集聚的产业园区。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住建(房管)、国土、规划、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的项目,都市型产业项目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包括已建成使用的工业用地项目。第四条本办法的产权分割是指共用宗地因房屋权属转移而引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房屋产权可以独立分割销售,但土地产权仍为共用宗地。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凡被列为产权分割登记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第一条在土地出让前,区联
3、席会议负责审定申报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并确定可分割的产业用房比例。第二条区联席会议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产权分割登记的管理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核实产业准入条件;区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报建阶段审查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产权分割方案;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审查可预售工业用房的比例,发放预售证以及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确权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在项目验收阶段审查环保准入条件;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考核指标。第一章产权分割第三条民营科技园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主要用于研
4、发、生产用途;配套用房指为服务研发生产而需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体育娱乐室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业设施。第四条园区内的用地、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禁止设计为别墅、住宅等建筑形式,禁止作为商住办公等用地建设开发,禁止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第五条民营科技园项目的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出售,须优先出租给入驻企业使用。第六条严格控制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比例。配套用房净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净用地面积的7%,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项目,上述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项目,按照计容建筑面积
5、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第一条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分割前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停车位可销售面积不受此限制),其余部分不得分割销售、抵押。分割销售时产业用房比例不得超过在建或已建成产业用房比例的50%。第二条民营科技园可通过现房销售和预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通过现房销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具体范围须在规划报建阶段的分割方案中给予明确。通过预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具体范围须在规划报建阶段的分割方案和预售阶段的预售方案中给予明确;其预售审批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审
6、批程序执行。民营科技园产业用房现(预)售还应符合有关商品房现(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可销售的产业用房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住建(房管)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而审定认可的界限。第四条村集体在表决集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应同时表决是否同意项目允许产权分割及销售。第五条进行产权分割的民营科技园项目地块,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用地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一)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
7、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需满足《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二)产权分割时产业用房已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包括规划、住建、人防、消防、气象、卫生、环保等部门),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参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的有关约定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给予明确。第一章产权登记第二条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销售后,房屋产权人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产权变更登记。宗地范围内的道路
8、,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宗地范围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宗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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