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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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农药监管者(农业部门)、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该如何办?农业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

2、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我认为市县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尽快建议编制管理部门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明确职责是《条例》实施的前提。《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故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比如,县级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做好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

3、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特别是网络经营农药许可是一项新的工作,还需要积累经验。因

4、此,颁发农药经营许可前,还需要对已经经营农药的单位按照《条例》进行摸底和条件、资格审查,根据区域布局和生产需要,确定是否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各地农业部门至少在一年内,主要开展对已经经营农药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做好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如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

5、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这项工作突发性强,比较复杂,直接关系群众上访、社会稳定和舆论导向,所以农业部门责任重大,要做好技术鉴定、产品检测、应对舆论、组织协调工作,还要有公正公平科学解决药害和事故的能力。做好农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对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

6、款幅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做好农药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农药绝大多数是化工产品,虽然危险化学品比例不高,但是每个环节的安全是大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这就需要摸清企业家底,日常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人员培训、追溯体系、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市县级农业部门特别要把好“农药经营

7、许可”的安全条件关,问题解决在发证以前。做好农药行政许可、检定管理、执法三大体系建设这三大体系,各有职责,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形成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有机高效工作机制。因此,各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编制部门汇报,增加相应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增加懂得农药工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实行相对分离。与此同时,要提高人员素质,争取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许可评审、药害事故鉴定、监督抽查、检测试验、执法、仪器设备、表彰奖励等经费,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且配好仪器设备。做好对农药企业的帮扶工作农药生产划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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